
見“ 除陌錢 ”。
"除陌"是古代漢語中的財稅術語,主要指唐代實行的一種商業交易稅,其核心含義為"按交易金額比例扣除錢款作為稅收"。該詞由"除"(扣除)和"陌"(百錢單位)組合而成,字面可解作"每百錢扣除定額"。
詞義解析與曆史應用
稅制本質:作為中唐時期的重要稅種,除陌稅按交易金額2%的比例征收,主要針對市場買賣、民間借貸等商業行為。《舊唐書·食貨志》記載"每貫抽二十文",即對每千文交易額抽取20文稅款。
計稅單位:基礎計量單位"陌"原指百錢,但因貨币流通存在"省陌"(不足百文仍作百文計)現象,實際計稅存在差額調整,形成"以八十五錢為百"的特殊計稅方式。
曆史沿革:該制度始于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年),本為籌措軍費的臨時稅種,後因財政壓力轉為常制。至晚唐時期,實際稅率已提高至5%,成為加重商人負擔的争議性政策。
詞源考證
《漢語大詞典》明确指出"除陌"具有雙重詞性:作動詞時指扣除錢款的行為,作名詞時特指該項稅目。宋人趙彥衛《雲麓漫鈔》載:"除陌法,公私給與及買賣,每缗官留三十錢",印證其適用範圍從民間交易擴展至官方支付領域。
該詞現已退出日常用語體系,但作為研究唐代財政史的關鍵詞,在《中國賦稅史》《長安志》等專業文獻中仍保持學術生命力,反映古代政府通過貨币手段調控經濟的曆史實踐。
關于“除陌”的詞義解釋,結合多個來源信息分析如下:
一、核心含義 根據高權威性來源,“除陌”全稱為“除陌錢”,是唐代德宗時期(公元783年)由戶部侍郎趙贊推行的稅收制度:
二、字義拆解(綜合、)
三、曆史沿革 該稅收因加重民負引發強烈抗議,僅實施兩年(783-785年)即被廢止,成為唐代經濟改革的重要案例。
注:所述的“消除障礙”屬于成語引申義,未見于其他權威典籍記載,建議以稅收制度解釋為正式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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