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ind over]∶置于保證書的約束下做某事(如出庭)
我要你具結不再妨害治安
(2) [enter into recognizance]∶書面正式提出(如在法庭上)保證書
(3) [enter into a bond]∶舊時對于官署提出表示自己負責的文件
具結完案
舊時對官署提出表示負責保證的文件。《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要六房中擇家道殷實老成無過犯的,當堂拈鬮,各吏具結申報上司,若新參及役将滿者,俱不許鬮。”《老殘遊記》第十八回:“ 白公 説:‘ 王輔庭 叫他具結回去罷。’”
具結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指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交書面聲明,表示對其陳述内容的真實性負責,并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書面承諾
指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司法機關(如法院、公安機關)作出正式保證,承諾所述事實屬實或自願履行義務。例如在訴訟中籤署《具結書》,保證證言真實或遵守法律裁決。
法律責任綁定
具結人需明确聲明若内容虛假或未履行義務,願接受法律制裁。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作僞證需承擔僞證罪責任,具結即是對此的預先确認。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時,法院可要求籤署《證據具結書》,避免後續争議。
被執行人出具《還款具結保證書》,承諾分期履行債務,否則法院可強制執行(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
取保候審時,嫌疑人需出具《取保候審具結書》,保證隨傳隨到,否則沒收保證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87條)。
“具結”源于古代司法制度,清代《大清律例》已規定訴訟當事人需“具甘結”,即書面畫押保證供述屬實。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其内核,将書面承諾制度化,成為程式正義的重要環節(《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具結通過書面承諾強化法律行為的嚴肅性,既約束當事人誠信行事,也為司法機關提供追責依據,體現“意思自治”與“責任自負”的法律原則。其效力已覆蓋行政訴訟、執行和解、公證等多元場景(《法律辭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編)。
參考來源:
“具結”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是其核心解釋:
指個人向司法機關或官署提交書面文件,承諾對所述内容負責。常見于法律程式或官方事務中:
指事物發展到形成固定結構或狀态,如“問題已具結,無需再議”。但此用法在現代漢語中較為罕見。
該詞在現代法律體系中仍在使用,但多體現為“承諾書”“保證書”等具體形式。如需完整法律定義,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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