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代宦官 劉瑾 專權時,奏章都為兩份;先具紅揭送 劉瑾 ,名紅本;然後送交通政司,名白本。《明史·宦官傳一·劉瑾》:“章奏先具紅揭投 瑾 ,號紅本,然後上通政司,號白本,皆稱 劉太監 而不名。”
(2). 清 制,凡内外進呈的本章,經皇帝裁定後由内閣用朱筆批發,稱紅本。見《清會典·事例十四·内閣職掌》。 清 龔自珍 《上海張青琱文集序》:“ 嘉慶 二十一年,治河方略館内閣,借 順治 朝及 康熙 初紅本備考核,館不戒於火,紅本燬,嗣是内閣求 順治 典故難。” 清 昭槤 《嘯亭續錄·批本處》:“凡本章,大學士票拟上,經上批覽畢,即交該處用 清 字批示,然後交付内閣學士,恭録聖旨發抄……俗謂之‘紅本’雲。”
紅本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種釋義,均具有特定曆史或社會背景:
指20世紀50至90年代中國實行糧食統購統銷政策時,城鎮居民憑戶口簿領取的糧簿/糧本。封面多為紅色,用于定量購買糧食、食用油等生活必需品。
例句:
"當年買米要帶紅本,每月限量供應。"
來源:國家統計局《新中國五十年統計資料彙編》提及糧票制度時描述相關憑證。
因中國結婚證封面為暗紅色,民間普遍以"紅本"代指結婚證,象征婚姻關系的合法性。
例句:
"兩人剛領了紅本,準備下月辦婚禮。"
來源: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明确結婚證為"棗紅色封皮"證件。
在部分方言中,"紅本"亦可能指房産證(因其封面顔色),但此用法非全國通用。核心含義仍以購糧證和結婚證為主,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所指。
“紅本”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多種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進行解釋:
身份證的俗稱
房産所有權證明
明代奏章制度
清代官方文書
紅本的核心含義指向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憑證,具體指代需結合場景判斷。現代最常見的是身份證和房産證,曆史語境中則與文書制度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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