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與君主專制政體相對。各資本主義國家組成内閣政府,由首相和各部大臣共同商議國事,謂之合議制。 清 端方 《請改定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折》:“查東西各國無不有責任内閣,責任内閣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國務大臣,組織一合議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負責任者也。”
(2).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制度。
合議制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和評議的審判制度。該制度源自中國古代司法實踐中"會審"的傳統,在近代法律體系改革中逐漸發展為現代司法程式的核心機制。
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集體決策機制,要求審判人員通過民主評議形成多數意見;第二,權責統一原則,合議庭成員對裁判結果承擔共同責任;第三,專業互補特性,不同審判人員的法律認知和實踐經驗可形成互補。
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制主要適用于重大、疑難或新型案件審理,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基層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六類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該制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等司法解釋,确立了評議程式、表決規則等具體操作規程。
從法理角度分析,合議制既體現司法民主原則,又符合審判專業化需求。相較于獨任制,該制度能有效避免個人認知偏差,通過不同法律觀點的碰撞提升裁判質量,但同時也存在決策效率相對較低的實踐難題。
(參考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條文釋義;中國法院網《合議庭工作機制改革研究》)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決策的審判組織形式,在不同領域有具體應用,以下是其法律領域的核心解釋及擴展:
合議制指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由多名審判員集體審理案件的制度。它與“獨任制”(由單一法官審理)相對,強調通過多人協作保障司法公正。該制度被多國采用,尤其在刑事和複雜民事案件中具有強制適用性。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确規定實行合議制,第四十條進一步細化:一審案件可由“審判員+陪審員”或純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在財務會計等領域,合議制也用于重大決策。例如處理複雜財務問題時,通過委員會集體表決确保決策科學性。這體現了該制度“多方參與決策”的核心原則()。
制度 | 組成人數 | 適用場景 | 特點 |
---|---|---|---|
合議制 | ≥3人 | 重大/複雜案件、財務決策 | 集體決策、程式嚴謹 |
獨任制 | 1人 | 簡易程式案件 | 效率高、成本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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