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與君主專制政體相對。各資本主義國家組成内閣政府,由首相和各部大臣共同商議國事,謂之合議制。 清 端方 《請改定官制以為立憲預備折》:“查東西各國無不有責任内閣,責任内閣者,合首相及各部之國務大臣,組織一合議制之政府,代君主而負責任者也。”
(2).法院審理案件實行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制度。
合議制是一種集體決策的審判組織形式,在不同領域有具體應用,以下是其法律領域的核心解釋及擴展:
合議制指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由多名審判員集體審理案件的制度。它與“獨任制”(由單一法官審理)相對,強調通過多人協作保障司法公正。該制度被多國采用,尤其在刑事和複雜民事案件中具有強制適用性。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明确規定實行合議制,第四十條進一步細化:一審案件可由“審判員+陪審員”或純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在財務會計等領域,合議制也用于重大決策。例如處理複雜財務問題時,通過委員會集體表決确保決策科學性。這體現了該制度“多方參與決策”的核心原則()。
制度 | 組成人數 | 適用場景 | 特點 |
---|---|---|---|
合議制 | ≥3人 | 重大/複雜案件、財務決策 | 集體決策、程式嚴謹 |
獨任制 | 1人 | 簡易程式案件 | 效率高、成本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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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制是指由多個成員共同參與讨論并達成決策的一種制度,也被稱為集體決策制度。在合議制下,不同的個體或代表性團體通過辯論、投票或其他形式的讨論來達成共識。
合議制的中文詞彙可以拆分成“合”和“議”,其中“合”是旁部,表示合并、共同之意,它的部首是口;“議”是上部,表示讨論、推敲之意,它的部首是言。合和議分别為7和9畫。
合議制一詞最早出現在漢代書籍《尚書大傳》中,用以形容國家集體讨論決策的制度。後來,這種制度在曆史上廣泛應用于議事、法律和行政決策等領域。
在繁體中文中,合議制的寫法為「合議制」。
中國古代漢字寫法多有變異,追溯到古時候,合議制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略有差異。古代寫法較為複雜,具體需要參考古代文獻和碑刻資料。
1. 在這個組織中,所有重大決策都必須經過合議制的程式來達成共識。
2. 這個國家實行的是合議制,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的意見彙聚到一起。
3. 合議制的好處是能充分利用集體智慧,減少個體權力對決策的影響。
合議、制度、決策、讨論、共識、辯論、投票、決定、協商、集體智慧等。
協商制度、民主制度、共同決策制度
獨裁制度、個人決策、獨斷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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