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道兩衙門的意思、科道兩衙門的詳細解釋
科道兩衙門的解釋
明 清 時,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官署合稱“科道兩衙門”。 明 周暉 《金陵瑣事·雅谑》:“ 張江陵 鈐束科道兩衙門,官不敢揚眉吐舌略陳異己之説。” 清 李漁 《憐香伴·歡聚》:“翰林院并科道兩衙門各位老爺,都在堂上賀喜。”
詞語分解
- 科道的解釋 .指科道官。 明 張居正 《請宥言官以彰聖德疏》:“竊以為科道乃朝廷耳目之官。”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一:“ 乾隆 二年,上以翰林班在科道前,科道掛珠而翰林獨否,不足以肅朝儀。”.指科道兩衙
- 衙門的解釋 舊時官吏辦公的地方;官署詳細解釋.舊時官吏辦事的地方。《北齊書·宋世良傳》:“每日衙門虛寂,無復訴訟者。” 明 馬愈 《馬氏日抄·牌額》:“ 正統 間,京師營造衙門,其牌額皆 程南雲 書。” 清
專業解析
科道兩衙門是中國明清時期中央監察機構“六科”與“都察院十三道”的合稱,是朝廷重要的監察與言谏系統,負責監督百官、糾劾不法、建言朝政。其名稱源于職能劃分與組織架構:
一、核心釋義
-
“科”指六科給事中
隸屬六科(吏、戶、禮、兵、刑、工),每科設都給事中、左右給事中及給事中,專司監察六部政務。主要職責包括:
- 封駁诏旨:審核皇帝诏令,認為不妥者可駁回(《明史·職官志》);
- 稽查部院:監督對應部院公文與行政,糾舉渎職(《清史稿·職官志》);
- 記錄史事:編纂《起居注》,留存帝王言行。
-
“道”指都察院十三道監察禦史
按行政區劃(如河南道、浙江道等)分設禦史,職責涵蓋:
- 彈劾官吏:對文武官員違法失職行為“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明會典》);
- 巡察地方:代天子巡按各省,審錄冤獄、督查錢糧(《清文獻通考》);
- 參與廷議:對國政大事具奏建言,享有“風聞奏事”之權。
二、制度特點
- 獨立監察權:科道官品級不高(明給事中正七品,清禦史從五品),但職權直達天聽,可制約内閣與六部,稱“清要之官”(《萬曆野獲編》)。
- 互為補充:六科側重中央部院監察,十三道側重地方與全面糾彈,合稱“科道”形成立體監督網。
- 曆史沿革:明代科道分立,清雍正元年(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統稱“科道合一”,強化監察效率(《清史稿·世宗本紀》)。
三、權威文獻佐證
《明史·職官志三》載:“六科,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
《清文獻通考·職官考》稱:“監察禦史掌糾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在内刷卷、巡視京營……在外巡按、清軍、提督學校、巡鹽、茶馬等務。”
參考資料
- 張廷玉《明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趙爾巽《清史稿·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清光緒内府刻本
-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中華書局明清史料筆記叢刊
網絡擴展解釋
“科道兩衙門”是明清時期的官署合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明代和清代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的官署聯合稱謂。這兩個機構共同承擔監察、谏議等職能,是中央監察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
機構組成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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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給事中
隸屬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審核政令、糾察官員過失,并可直接向皇帝進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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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監察禦史
分十三道(後增至十五道)監察地方及中央機構,監督司法、彈劾官員,并參與重大案件審理。
特點與曆史背景
- 職權獨立:兩者雖同為監察機構,但互不隸屬,形成制約關系。
- 文獻例證:明代周暉《金陵瑣事》和清代李漁《憐香伴》中均有提及該詞,反映其實際應用場景。
- 誤解辨析:部分現代解釋誤将其理解為“一人兼任兩職”,實為機構合稱,非個人職務。
“科道兩衙門”體現了明清監察制度的雙軌設計,通過分權制衡強化中央集權。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明史·職官志》或相關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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