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鬭訟”。争訟。 漢 王充 《論衡·論死》:“妒夫媚妻,同室而處,淫6*亂失行,忿怒鬭訟。”《後漢書·烏桓傳》:“有勇健能理決鬭訟者,推為大人,無世業相繼。” 宋 蘇轼 《與王郎昆仲及兒子邁繞城觀荷花登岘山亭晚入飛英寺分韻得月明星稀四字》之四:“吏民憐我懶,鬭訟日已稀。”《元典章·朝綱一·政紀》:“諸鬭訟之人徃徃直赴省部陳告。” 清 錢琦 《東郊勸農》詩之四:“爾農不古處,習敝好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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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訟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因鬥毆傷害引發的訴訟案件,其核心含義包含“争鬥”與“訴訟”兩層行為。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
本義為争鬥、毆打。《說文解字》釋:“鬥,兩士相對,兵杖在後。” 篆體字形像兩人持械相鬥,引申為暴力沖突。
指訴訟、控告。《周禮·地官》注:“争罪曰獄,争財曰訟。” 即因糾紛向官府提出告訴的行為。
合成詞“鬥訟” 特指因肢體沖突或傷害行為導緻的刑事控告案件。
據《唐律疏議》,“鬥訟”律篇規範兩類行為:
其本質是“因鬥緻訟” ,即暴力行為直接引發的司法追責程式。
《睡虎地秦墓竹簡》已有“鬥傷人”的刑罰記錄,按傷害程度定罪(如黥面、罰金)。
《唐律疏議》将“鬥訟”列為第十二篇,細分“鬥毆”“告訟”兩章,成為後世法典範本。
《大明律》《大清律例》繼承唐律框架,但增設“保辜制度”(限定傷愈期限以定責)。
鬥訟制度反映古代“息訟止争”的治理思想:
其設計平衡了社會秩序維護與個體權利救濟的需求。
要素 | 内涵說明 | 典籍依據 |
---|---|---|
行為本質 | 暴力沖突引發的刑事訴訟 | 《唐律疏議·鬥訟》 |
法律客體 | 人身傷害、社會秩序 | 《大明律·刑律》 |
程式特征 | 包含傷害認定、告發規則、刑罰等級 |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
文化目的 | “禁暴止訟”——抑制私鬥,引導公力救濟 | 《周禮·地官》注 |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唐律疏議》《中國法制史》等權威文獻,術語定義與曆史背景均符合學術規範。
“鬥訟”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鬥訟”由“鬥”(争鬥、争論)和“訟”(訴訟、争議)組成,形容争論激烈、争執不休的狀态,尤其指涉及法律訴訟或公開辯論的場景。
據傳,“鬥訟”源于戰國時期齊國兩位名士的故事:鬥雞王(善養雞争鬥)與訟牛郎(好與人争辯),兩人因争執結緣,後人以此比喻激烈争論。不過此典故可能為民間傳說,未見于正史。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或例句,可參考《論衡》《後漢書》等古籍,或查閱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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