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版權。也稱著作權。通常指個人或法人對其文學、科學和藝術等作品的某些獨占權利。這些權利,非經本人許可或轉讓,或法律許可,他人不得行使。 魯迅 《書信集·緻孫用》:“印成後向例取闆權稅(幾成我不知道),但仍須作者常常作信索取。”
"闆權"并非現代漢語詞典收錄的标準詞彙,其使用并不普遍且易生歧義。結合漢語構詞法與相關領域慣例,其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主要有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版權"的誤寫或特定領域變體(最常見理解)
特定行業術語(較少見)
結論: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當遇到"闆權"一詞時,應首先考慮其為"版權"的誤寫或非标準變體,意指創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若在非常特定的行業語境中出現,則需結合該領域的具體實踐來理解其可能指向的對"模闆"、"印版"或"闆材"相關權益。鑒于其非标準性和易混淆性,在正式文書、法律文件及學術交流中,應嚴格使用"版權"(或更廣義的"著作權")這一規範術語。
“闆權”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版權/著作權的别稱
主要含義指個人或法人對文學、科學、藝術等作品的獨占權利,非經許可他人不得行使。例如魯迅在書信中提到“闆權稅”,即現代意義的版權稅。這一用法常見于早期文獻,現代多直接使用“版權”或“著作權”表述。
權力集中的隱喻(較少見)
在部分解釋中,“闆權”被拆解為“闆”(劃分)和“權”(權力),引申為權力不可分割、高度集中。此用法多用于批評權力壟斷現象,但權威性較低,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衍生義。
提示:日常使用中,“闆權”通常指向第一種解釋(即版權)。若涉及法律或學術場景,建議采用“著作權”“版權”等規範術語以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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