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于冬月審理囚犯,并予減等處理的一種措施。無常制。《明史·鄭三俊傳》:“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因天變,請舉寒審之典。”《明史·刑法志三》:“歷朝無寒審之制, 崇禎 十年,以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尚書 鄭三俊 乃引數事以奏,言:‘……嗣後, 世宗 、 神宗 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納其言。”
寒審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審判程式,指在冬季對在押囚犯進行複核審查的制度,主要目的是減少因嚴寒導緻的獄中死亡率。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據《明史·刑法志》記載,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年)因冬季酷寒,皇帝下诏“錄囚徒,遣輕繫”,成為寒審的雛形(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寒審的實施包含三個核心環節:
這一制度體現了儒家“恤刑慎罰”思想,清代《欽定大清會典》中仍保留類似規定,但實際執行頻率隨朝代更疊逐漸減少(來源:《中華法學大辭典》)。寒審與熱審、朝審共同構成古代司法的人道主義實踐,為研究中國法制史提供了重要案例(來源:《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寒審”是明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審判措施,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明代在冬季(冬月)審理囚犯時,對部分案件進行減等處理的司法制度。其名稱源于“寒冷”與“審判”的結合,但核心含義與季節關聯的司法寬宥政策相關。
曆史背景與實施特點
文獻記載
《明史·刑法志》及《鄭三俊傳》均提到寒審的案例,如明世宗、神宗時期曾因災異或恩德推行類似措施。
與成語解釋的差異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寒冷天氣中的審判或考試”,但根據曆史文獻,此詞特指明代司法實踐,未涉及考試場景,需注意語境區分。
“寒審”是明代一種體現司法寬宥的季節性臨時制度,反映了古代法律與自然天象、皇權恩赦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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