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于冬月审理囚犯,并予减等处理的一种措施。无常制。《明史·郑三俊传》:“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因天变,请举寒审之典。”《明史·刑法志三》:“歷朝无寒审之制, 崇禎 十年,以 代州 知州 郭正中 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 郑三俊 乃引数事以奏,言:‘……嗣后, 世宗 、 神宗 或以灾异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
寒审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审判程序,指在冬季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查的制度,主要目的是减少因严寒导致的狱中死亡率。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因冬季酷寒,皇帝下诏“录囚徒,遣轻繫”,成为寒审的雏形(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寒审的实施包含三个核心环节:
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恤刑慎罚”思想,清代《钦定大清会典》中仍保留类似规定,但实际执行频率随朝代更迭逐渐减少(来源:《中华法学大辞典》)。寒审与热审、朝审共同构成古代司法的人道主义实践,为研究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重要案例(来源:《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
“寒审”是明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审判措施,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明代在冬季(冬月)审理囚犯时,对部分案件进行减等处理的司法制度。其名称源于“寒冷”与“审判”的结合,但核心含义与季节关联的司法宽宥政策相关。
历史背景与实施特点
文献记载
《明史·刑法志》及《郑三俊传》均提到寒审的案例,如明世宗、神宗时期曾因灾异或恩德推行类似措施。
与成语解释的差异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寒冷天气中的审判或考试”,但根据历史文献,此词特指明代司法实践,未涉及考试场景,需注意语境区分。
“寒审”是明代一种体现司法宽宥的季节性临时制度,反映了古代法律与自然天象、皇权恩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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