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酌情處罰。《續資治通鑒·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罪人至 京 ,請擇清強官慮問,若顯負沉屈,則量罰本州官吏。”
"量罰"是漢語法律術語中具有專業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五個維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量"指衡量、裁量,"罰"表示處罰、懲戒。二者組合構成動賓結構,指根據事實情節裁量處罰力度。《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定義為"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與程度确定相應處罰"。
二、法律内涵 在司法實踐中特指審判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綜合考量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确定刑罰種類與幅度的司法活動(《刑法學通論》,張明楷著)。該過程需遵循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體現法律適用的精确性。
三、適用範圍 主要應用于刑事司法領域,包含三個層級:①刑種選擇(如拘役或有期徒刑);②刑期确定(如3-5年幅度);③附加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民事與行政領域則使用"量裁"作為對應概念。
四、語義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刑統》"凡斷獄,皆須具引律令格式,量罰定刑",明清律例中發展為法定程式術語。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其核心語義,強化了證據規則與比例原則的應用(《中國法制史綱》,徐道鄰著)。
五、現實意義 作為法治文明的具象化表達,量罰制度既體現法律威懾力,又彰顯司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關于規範量刑程式若幹問題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認罪認罰""刑事和解"等特殊情形的量罰标準。
“量罰”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量罰”由“量”(衡量、計算)和“罰”(處罰)組成,核心含義是根據實際情況或标準進行衡量後給予處罰。部分文獻強調“酌情處罰”,即結合具體情節靈活裁定懲罰力度。
詞義構成
曆史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續資治通鑒·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文中提到對冤案責任人的處理方式:“若顯負沉屈,則量罰本州官吏”,即根據過錯程度處罰相關官員。
多用于法律、行政等正式語境,強調處罰的合理性與公平性,需結合具體情境判斷處罰方式與力度。
與“賞罰不明”“賞功罰罪”等詞語關聯,體現古代獎懲制度中的平衡思想。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用法,可參考《續資治通鑒》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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