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縣的長官。《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此子為 穿封戌 , 方城 外之縣尹也。” 唐 韓愈 《燕河南府秀才得生字》詩:“鄙夫忝縣尹,愧慄難為情。” 清 黃軒祖 《遊梁瑣記·易内奇案》:“縣尹與 戴 有錢債情,密囑解和。”
“縣尹”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縣尹指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主要負責地方治理、賦稅征收及司法事務。該稱謂最早見于春秋時期,尤其在楚國廣泛使用,如《左傳》記載“方城外之縣尹也”。
“縣”為行政區劃單位,“尹”意為治理,合稱即“治理一縣之人”。其權力直接來源于中央或上級行政機構,具有較強的地方權威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縣尹的職能差異,可參考《左傳》《國語》等古籍或地方志記載。
《縣尹》是指古代中國的行政官員,主要負責管理縣級行政事務。縣尹也被稱為“縣令”或“尹吏”,是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員之一。
《縣尹》這個詞由兩個漢字組成:縣(縣字的部首是阝)和尹(尹字的部首是爪)。縣字有4畫,尹字有6畫。
《縣尹》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時期,是古代中國行政制度的一部分。繁體字“縣尹”在書寫時多用于繁體字系統。
在古代漢字書寫中,縣字的寫法與現代稍有不同。古時候的縣字在上方加了一個“聿”字旁,表示行政官員的指揮和管理。尹字的寫法相對穩定,與現代漢字形狀相似。
1. 那位縣尹在整治治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
2. 他曾擔任縣尹多年,深得民衆的尊敬和信任。
1. 主任縣尹:指在縣級行政單位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縣尹。
2. 副縣尹:指在縣級行政單位中擔任副職的縣尹。
3. 縣尹府:指縣尹辦公和居住的地方,也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機構。
近義詞:縣令、縣長、縣官。
反義詞:公民、居民,指的是并非行政官員的普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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