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縣的長官。《左傳·襄公二十六年》:“此子為 穿封戌 , 方城 外之縣尹也。” 唐 韓愈 《燕河南府秀才得生字》詩:“鄙夫忝縣尹,愧慄難為情。” 清 黃軒祖 《遊梁瑣記·易内奇案》:“縣尹與 戴 有錢債情,密囑解和。”
縣尹是中國古代對一縣行政長官的正式稱謂,其職能與品級隨朝代更疊而變化,核心含義為縣級政權的最高負責人。以下是詳細釋義:
縣尹即縣令,始見于春秋戰國時期,為一縣之長官,總攬縣域内的行政、司法、賦稅及民生事務。秦漢時期統稱“縣令”或“縣長”,至宋元時期複用“縣尹”之名,如元代路、府、州下轄縣的首官均稱“尹”。
縣尹最早見于《左傳》,如楚國設“縣尹”取代分封制,直屬中央管轄,标志官僚制度的萌芽。
元朝規定上縣設尹(從六品),中縣以下稱“縣尹”(正七品),掌戶籍、農桑、刑獄及教化,例由蒙古人或色目人擔任。
縣尹職能近似當代縣長,但兼具司法權與行政權,且受科舉制度影響,多由中央直接委派文人擔任,體現古代“皇權不下縣”下的治理結構特點。
參考資料來源(無有效可驗證鍊接,提供文獻版本信息):
“縣尹”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縣尹指一縣的最高行政長官,主要負責地方治理、賦稅征收及司法事務。該稱謂最早見于春秋時期,尤其在楚國廣泛使用,如《左傳》記載“方城外之縣尹也”。
“縣”為行政區劃單位,“尹”意為治理,合稱即“治理一縣之人”。其權力直接來源于中央或上級行政機構,具有較強的地方權威性。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縣尹的職能差異,可參考《左傳》《國語》等古籍或地方志記載。
闆頭寶箓悲旦避次齒朝之士重規疊矩傳訛竄散打情罵趣釣屠繁夥煩散飛禽走獸更難仆數鼓導瑰岸龜堞豪膽猾虜緩勁還可能奂爛角規焦渴唧唧嘎嘎驚灘警聞謹祭金石交情禁鑰靠山匡懼老氣鹂鹠臨街房亂辭馬胡子能手逆雛扭捽蜺雲女和尚翩跹千妥萬當樵父青蘪清耀市場事家施蟄存綏導繐屦俗主痰盂屯學罔上虐下玩弄詞藻湘漓楔齒稀裡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