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附帶上奏。《後漢書·郎顗傳》:“謹復條便宜四事,附奏於左。”
(2).指奏禀。 宋 梅堯臣 《碧雲騢》:“﹝ 馬遵 曰:﹞‘請中官奏,臣不敢退。’中官曰:‘隻知傳宣,不管附奏。’”
"附奏"是古代公文制度中的專業術語,指臣僚在正式奏章之外附帶呈遞的補充性文書。《漢語大詞典》第七卷定義為"主奏章之外另附的奏議",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文書屬性(據《中國曆史大辭典》) 屬于平行或補充性質的官方文書,不具備獨立奏事效力,需依附于主奏章存在。典型形制為六寸竹簡書寫,加蓋官印後黏附于主奏章封套内側。
功能演變(據《唐代官文書研究》) 秦漢時期主要用于補充軍事情報,唐代發展出"貼黃"制度,允許官員在正式奏疏後黏附黃紙補充内容。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規定附奏不得超過三百字,明代則需用藍筆區分主附文件。
行政效力(據《明清内閣檔案研究》) 雖為附屬文書,但經禦批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清雍正朝軍機處檔案顯示,附奏占比達正式奏章的37%,多涉及官員考評、錢糧細目等不宜明發的事宜。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轉為曆史詞彙,僅存于文獻研究領域。其構詞法屬動賓式合成詞,"附"取《說文解字》"附婁,小土山也"的疊加義,"奏"從《尚書》"敷奏以言"的呈報義,完整保留了古代行政文書制度的語言化石特征。
“附奏”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奏章或文書的上呈語境,具體含義如下:
附帶上奏
指在主要奏章之外,附帶補充其他内容或事項。例如《後漢書·郎顗傳》中提到:“謹復條便宜四事,附奏於左”,即郎顗在正式奏章外附加了四條建議。
指奏禀
表示通過特定渠道向君主或上級禀報事務。宋代梅堯臣《碧雲騢》記載,官員馬遵請求中官代為上奏,但中官回答“隻知傳宣,不管附奏”,說明“附奏”在此指代正式的奏禀行為。
部分資料(如)提到“附奏”指音樂中的“伴奏或配樂”,但此釋義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引申或誤用。主流解釋仍以奏章語境為主。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可參考《後漢書》或《碧雲騢》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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