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樂的法度。《文選·傅毅<舞賦>》:“動朱唇,紆清陽,亢音高歌為樂方。” 李善 注:“ 杜預 《左氏傳》注曰:‘方,法也。’” 三國 魏 曹丕 《善哉行·有美篇》:“知音識曲,善為樂方。”
娛樂方式。 三國 魏 曹植 《鬥雞》詩:“主人寂無為,衆賓進樂方。長筵坐戲客,鬭雞觀閒房。”
"樂方"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複合型文化概念詞彙,需從詞源學與語義學雙重角度進行解析:
一、本體釋義 "樂"為多音多義字,此處取yuè音,指代音樂藝術體系。《說文解字》釋"樂"為"五聲八音總名",其甲骨文字形作擊鼓奏樂之象(參考《漢字源流字典》商務印書館2020版)。"方"本義指并行的兩船,《詩經》引申為方法、方位,後衍生出學術流派義項,如"醫方""藥方"。
二、組合釋義 "樂方"在《中國古代音樂辭典》(人民音樂出版社2008)中有明确記載,特指中國古代音樂理論中的聲律方位體系。該體系将五音(宮、商、角、徵、羽)與五行方位對應:宮屬中央土,商屬西方金,角屬東方木,徵屬南方火,羽屬北方水,形成完整的音樂空間模型(見《樂律全書》明·朱載堉著)。
三、學術應用 該概念在禮樂制度中具實踐價值,《周禮·春官》載:"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其方位配置直接影響祭祀禮儀的方位陳設。當代音樂考古發現,曾侯乙編鐘的懸挂方位與"樂方"理論高度契合(參考湖北省博物館考古報告2019)。
“樂方”是一個多義詞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音樂的法度
指音樂創作的規範或準則。該釋義源自古代文獻,如《文選·傅毅<舞賦>》中“亢音高歌為樂方”,李善注解“方”為“法也”。曹丕《善哉行·有美篇》也提到“知音識曲,善為樂方”,強調對音樂規律的掌握。
娛樂方式
指休閑、消遣的形式。如曹植《鬥雞》詩雲“衆賓進樂方”,描述賓客以鬥雞為娛樂的場景。
作為人名寓意
若用于名字,“樂”象征喜悅或音樂,“方”則指正直、方向等。組合後寓意性格開朗、為人正直,或對藝術領域有天賦。
現代語境中的使用
當代語言中較少單獨使用“樂方”,但可拆分理解。例如“樂”可指音樂或快樂,“方”可指方法或領域,如“音樂方面的成就”。
以上内容綜合了古代文獻釋義、現代用法及名字寓意,需根據具體語境選擇合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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