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untryside official] 治理一鄉事務的下級官吏,漢代以三老、有秩、啬夫、遊微等為鄉官,漢代将鄉官之治處亦稱為鄉官,《漢書·黃霸傳》顔師古注:“鄉官者,鄉所治處也”
(1).古代鄉中官吏辦公的館舍。官,“ 館 ”的古字。《管子·立政》:“五鄉之師出朝,遂於鄉官,緻鄉屬。” 郭沫若 等集校:“ 王引之 雲:‘鄉官,謂鄉師治事處也。’ 俞樾 雲:‘官、館,古今字也。’”《漢書·循吏傳·黃霸》:“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以贍鰥寡貧窮者。” 顔師古 注:“鄉官,鄉所治處也。”
(2).一鄉所屬官吏的總稱。曆代異制異名。如 周 之鄉大夫、鄉師、黨正、族師、闾胥、比長; 漢 之三老、有秩、啬夫、遊徼。 隋 唐 以後多為無俸役職,如 唐 之裡正、坊正; 宋 之衙前、耆長、壯丁、散從、承符、弓手。 太平天囯 時期更大興鄉官,如軍帥、師帥、旅帥、卒長、兩司馬,平時管理鄉政,戰時則為軍官。 清 朱彜尊 《題沉上舍洞庭移居圖》詩之三:“隻合全家 太湖 去,免教小吏侮鄉官。”《平山冷燕》第十四回:“前面那一所花園,是甚麼鄉官人家的?”參閱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論》七。
"鄉官"是中國古代基層行政體系中的重要概念,指在鄉級行政單位中負責管理事務的官吏。根據《漢語大辭典》與《中國曆史大辭典》的釋義,其内涵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制度定義 鄉官制度起源于周代,正式确立于秦漢時期,是中央集權體制下地方自治的重要形式。鄉官通常由地方推選或官府委派,負責賦稅征收、戶籍管理、治安維護等職責,如漢代的三老、啬夫、遊徼等職位(參考:《中國政治制度史》)。
二、職能演變
三、社會功能 鄉官制度作為"皇權不下縣"治理模式的核心,既維系中央政令在基層的實施,又承擔調解民間糾紛、組織公共建設的雙重角色。其人選多來自地方望族,構成士紳階層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渠道(參考:《中華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
該制度于1908年清政府推行鄉鎮自治後逐步瓦解,但其組織原理對現代基層治理仍具研究價值。
“鄉官”是中國古代地方治理體系中的重要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層面解析:
職位屬性
鄉官是負責管理一鄉事務的下級官吏,屬于基層行政體系。漢代是其典型時期,主要職位包括:
場所含義
鄉官也指鄉吏辦公的場所,即“鄉所治處”。“官”為“館”的古字,如《漢書·黃霸傳》記載“使郵亭鄉官皆畜雞豚”,此處“鄉官”即指辦公館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鄉官設置或職能案例,可參考《漢書》《管子》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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