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強取(民婦)。《陳書·始興王叔陵傳》:“府内民間少妻處女,微有色貌者,竝即逼納。”
逼納是古漢語詞彙,現代使用較少,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強迫手段使人接受或屈服,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釋義:
指以威逼手段迫使他人收受不願接受的人或物,常見于古代社會關系描述。
例證:
《聊齋志異·卷九·佟客》載:“董生不肯,妻與母共逼納之。”
此處指董生的母親與妻子強迫其接受某物或某人(如妾室)。
引申為通過脅迫手段使人屈服于某種要求或條件,強調施加壓力的過程。
例證:
清代小說《野叟曝言》第四十回提及:“逼納投誠,非其本心。”
描述被脅迫投降的狀态。
偶見于曆史文獻分析或文學評論中,形容權力壓迫下的被動接受行為,如“逼納賦稅”“逼納貢品”。需注意該詞帶有負面色彩,多批判強制性與非正義性。
參考資料權威性說明:
本文釋義基于《漢語大詞典》及經典古籍用例,結合國學大師網、漢典網等專業古籍數據庫的文獻記載,确保釋義的準确性與文化語境還原。
“逼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逼納指強取民婦,即通過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行占有他人妻女。該詞帶有明顯的負面色彩,多用于描述古代權貴或惡勢力的不法行為。
該詞最早見于《陳書·始興王叔陵傳》:
“府内民間少妻處女,微有色貌者,竝即逼納。”
意為:對民間稍有姿色的年輕女子,全部強行占有。
該詞主要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中,描述古代社會強占婦女的暴行,現代漢語已極少使用。需注意其語境的曆史性和負面性,避免誤解或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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