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强取(民妇)。《陈书·始兴王叔陵传》:“府内民间少妻处女,微有色貌者,竝即逼纳。”
逼纳是古汉语词汇,现代使用较少,其核心含义指通过强迫手段使人接受或屈服,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释义:
指以威逼手段迫使他人收受不愿接受的人或物,常见于古代社会关系描述。
例证:
《聊斋志异·卷九·佟客》载:“董生不肯,妻与母共逼纳之。”
此处指董生的母亲与妻子强迫其接受某物或某人(如妾室)。
引申为通过胁迫手段使人屈服于某种要求或条件,强调施加压力的过程。
例证:
清代小说《野叟曝言》第四十回提及:“逼纳投诚,非其本心。”
描述被胁迫投降的状态。
偶见于历史文献分析或文学评论中,形容权力压迫下的被动接受行为,如“逼纳赋税”“逼纳贡品”。需注意该词带有负面色彩,多批判强制性与非正义性。
参考资料权威性说明:
本文释义基于《汉语大词典》及经典古籍用例,结合国学大师网、汉典网等专业古籍数据库的文献记载,确保释义的准确性与文化语境还原。
“逼纳”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逼纳指强取民妇,即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占有他人妻女。该词带有明显的负面色彩,多用于描述古代权贵或恶势力的不法行为。
该词最早见于《陈书·始兴王叔陵传》:
“府内民间少妻处女,微有色貌者,竝即逼纳。”
意为:对民间稍有姿色的年轻女子,全部强行占有。
该词主要用于历史文献或古典文学中,描述古代社会强占妇女的暴行,现代汉语已极少使用。需注意其语境的历史性和负面性,避免误解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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