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彈劾。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郵政·總論》:“上官媒揑有司之短長,跟胥播弄屬役之過失,非以貪污揭參而挾詐,即以不法衙蠧而訪拿。”《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四回:“不多幾天,省裡來了委員,把姓 朱 的上了刑具,提回省裡,原來已經揭參出去了。” 李劼人 《大6*波》第三章五:“這個克複 新津 的責任,大人最好是交給 朱統制 ,并且給他一個限期……違了限,就揭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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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參"是明清時期官場術語,指下級官員向上級檢舉揭發同僚或上司的違法行為,該詞由"揭發"和"參奏"兩個動作複合構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檢舉參劾",特指古代官員間的相互糾察制度。
從構詞法分析,"揭"取《說文解字》"高舉"本義,引申為揭露隱秘;"參"在《古代漢語詞典》中有"彈劾"義項,源自"參劾"的省略用法。二字組合後形成特定司法程式,需經都察院審核後上呈皇帝。
該詞常見于《清實錄》等史料,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雲南巡撫圖爾炳阿遭屬官揭參貪腐案,經查實後遭革職查辦。其使用範圍受《大清會典》規制,要求揭參者必須"據實陳奏",若誣告則反坐。
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在曆史文獻研究和司法制度史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通史·清代卷》指出,揭參制度雖存在官場傾軋弊端,但客觀上構建了"以官察官"的制衡體系。
“揭參”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ē cān,其核心含義為彈劾,特指揭發或檢舉他人的過失或不法行為,常見于古代及近代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析:
詞義解析
用法與文獻例證
現代適用性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典文獻或曆史事件時仍有重要意義。
“揭參”聚焦于對公職人員過失的揭露與追責,反映了傳統社會中監察制度的運作方式。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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