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備文定案。《漢書·于定國傳》:“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 清 周亮工 《祭建甯司李君碩孫公文》:“鍛煉之下,死者數輩,将以單詞具獄矣。”
(2).據以定罪的全部案卷。《漢書·于定國傳》:“ 于公 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 顔師古 注:“具獄者,獄案已成,其文備具也。”《新唐書·崔安潛傳》:“ 安潛 於吏事尤長,雖位将相,閲具獄,未嘗不身聽之。”
具獄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經過完整審訊程式、證據确鑿且已定案的刑事案件卷宗。其核心含義強調案件審理的完備性與結論的終局性,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字義構成
“具”取“完備、齊全”之義(《說文解字》:“具,供置也”),指案件文書材料齊備;“獄”指訴訟案件(《周禮·秋官》:“争罪曰獄”)。合稱即表示完整記錄案情的司法文書,包含犯人供詞、證人證言、勘驗結果等全套審判材料。
司法程式屬性
特指已完成全部審理流程的定案卷宗。如《漢書·于定國傳》載:“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此處“具獄”即指向官府提交的結案文書。
在傳統司法體系中,“具獄”是案件終結的标志性文件:
“成獄”僅指案件審理完成,而“具獄”更強調文書材料的系統性與法律效力(清代王明德《讀律佩觿》:“獄成而文案備具,謂之具獄”)。
“未具獄”指證據不足或程式未完結的案件,如《史記·酷吏列傳》載張湯“劾未具獄”,即指控缺乏完整證據鍊。
權威文獻參考:
“具獄”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備文定案
指通過完備的文書材料完成案件審理和定罪程式。例如《漢書·于定國傳》記載的“具獄上府”,即指将完整案卷上報上級官府。
據以定罪的全部案卷
強調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完整文書記錄,如《新唐書》提到的“獄案已成,其文備具”。
字義分解
常見誤解
部分資料(如)将“具獄”解釋為“準備監獄”,這是對“獄”字義的誤讀。結合權威文獻,該詞核心含義始終圍繞法律文書和定案程式。
《漢書》記載的“孝婦案”中,于定國因不滿冤案判決,曾“抱其具獄”辭職抗議,此處的“具獄”即指完整的案件卷宗。
建議結合《漢書》《新唐書》等史料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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