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备文定案。《汉书·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 清 周亮工 《祭建宁司李君硕孙公文》:“锻炼之下,死者数辈,将以单词具狱矣。”
(2).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汉书·于定国传》:“ 于公 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於府上,因辞疾去。” 颜师古 注:“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新唐书·崔安潜传》:“ 安潜 於吏事尤长,虽位将相,閲具狱,未尝不身听之。”
具狱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经过完整审讯程序、证据确凿且已定案的刑事案件卷宗。其核心含义强调案件审理的完备性与结论的终局性,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字义构成
“具”取“完备、齐全”之义(《说文解字》:“具,供置也”),指案件文书材料齐备;“狱”指诉讼案件(《周礼·秋官》:“争罪曰狱”)。合称即表示完整记录案情的司法文书,包含犯人供词、证人证言、勘验结果等全套审判材料。
司法程序属性
特指已完成全部审理流程的定案卷宗。如《汉书·于定国传》载:“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此处“具狱”即指向官府提交的结案文书。
在传统司法体系中,“具狱”是案件终结的标志性文件:
“成狱”仅指案件审理完成,而“具狱”更强调文书材料的系统性与法律效力(清代王明德《读律佩觿》:“狱成而文案备具,谓之具狱”)。
“未具狱”指证据不足或程序未完结的案件,如《史记·酷吏列传》载张汤“劾未具狱”,即指控缺乏完整证据链。
权威文献参考:
“具狱”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解析:
备文定案
指通过完备的文书材料完成案件审理和定罪程序。例如《汉书·于定国传》记载的“具狱上府”,即指将完整案卷上报上级官府。
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
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完整文书记录,如《新唐书》提到的“狱案已成,其文备具”。
字义分解
常见误解
部分资料(如)将“具狱”解释为“准备监狱”,这是对“狱”字义的误读。结合权威文献,该词核心含义始终围绕法律文书和定案程序。
《汉书》记载的“孝妇案”中,于定国因不满冤案判决,曾“抱其具狱”辞职抗议,此处的“具狱”即指完整的案件卷宗。
建议结合《汉书》《新唐书》等史料进一步了解具体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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