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官署名。 三國 魏 始設,為尚書的一個辦事機關。後幾代因之。 隋 、 唐 、 宋 屬刑部。 元 以後廢。其長官, 三國 魏 以下為比部曹, 隋 初為比部侍郎,後改稱比部郎; 唐 宋 為比部郎中及員外郎。其職原掌稽核簿籍。後變為刑部所屬四司之一。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六》、《新唐書·百官志一》。
(2). 明 清 時對刑部及其司官的習稱。 清 恽敬 《前光祿寺卿伊公祠堂碑銘》:“居貧實樂,居喪實憂,吾於 伊比部 見之。” 清 姚衡 《寒秀草堂筆記》卷三:“﹝婕妤妾 趙 印﹞篆法刀法精妙入神,恐近時人未必能若是也。此印現藏 潘德輿 比部家。”
比部是中國古代官職與官署名,具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闡釋:
二字組合體現“通過比較核驗以分類管理”的職能本質。
刑獄關聯職能(魏晉至唐)
作為官職始見于三國曹魏,隸屬尚書省,掌刑獄複核。唐代沿襲,《唐六典》載:“比部郎中,掌勾諸司百僚俸料……周知内外之經費而總勾之”㊟,負責審計財政收支、賦稅賬目及贓贖物資,兼具司法與經濟監督雙重職責。
審計核心功能(唐代定型)
唐代比部發展為中央審計中樞,《新唐書·百官志》明确其“掌勾會内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獨立于財政部門,直接對皇帝負責,形成“財審分離”制度雛形。
因涉刑獄,古詩文中常以“比部”代指刑官。如蘇轼《答任德夫書》雲“比部公案”喻司法事務㊟,反映其社會認知。其審計制度設計亦為後世財政監察體系提供範式參考。
權威參考文獻:
㊟ [東漢] 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影印本)
㊟ [唐] 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中華書局點校本)
㊟ [宋] 歐陽修《新唐書·卷四十六·百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宋] 蘇轼《蘇轼文集·卷五十六》(孔凡禮點校,中華書局版)
根據權威來源,“比部”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起源與沿革
職能演變
官職設置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部古代職官文獻及權威詞典記載,完整内容可參考《文獻通考·職官六》《新唐書·百官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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