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官署名。 三国 魏 始设,为尚书的一个办事机关。后几代因之。 隋 、 唐 、 宋 属刑部。 元 以后废。其长官, 三国 魏 以下为比部曹, 隋 初为比部侍郎,后改称比部郎; 唐 宋 为比部郎中及员外郎。其职原掌稽核簿籍。后变为刑部所属四司之一。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六》、《新唐书·百官志一》。
(2). 明 清 时对刑部及其司官的习称。 清 恽敬 《前光禄寺卿伊公祠堂碑铭》:“居贫实乐,居丧实忧,吾於 伊比部 见之。” 清 姚衡 《寒秀草堂笔记》卷三:“﹝婕妤妾 赵 印﹞篆法刀法精妙入神,恐近时人未必能若是也。此印现藏 潘德舆 比部家。”
比部是中国古代官职与官署名,具有多重含义,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阐释:
二字组合体现“通过比较核验以分类管理”的职能本质。
刑狱关联职能(魏晋至唐)
作为官职始见于三国曹魏,隶属尚书省,掌刑狱复核。唐代沿袭,《唐六典》载:“比部郎中,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负责审计财政收支、赋税账目及赃赎物资,兼具司法与经济监督双重职责。
审计核心功能(唐代定型)
唐代比部发展为中央审计中枢,《新唐书·百官志》明确其“掌勾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独立于财政部门,直接对皇帝负责,形成“财审分离”制度雏形。
因涉刑狱,古诗文中常以“比部”代指刑官。如苏轼《答任德夫书》云“比部公案”喻司法事务㊟,反映其社会认知。其审计制度设计亦为后世财政监察体系提供范式参考。
权威参考文献:
㊟ [东汉] 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
㊟ [唐] 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华书局点校本)
㊟ [宋] 欧阳修《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 [宋] 苏轼《苏轼文集·卷五十六》(孔凡礼点校,中华书局版)
根据权威来源,“比部”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起源与沿革
职能演变
官职设置
以上信息综合自多部古代职官文献及权威词典记载,完整内容可参考《文献通考·职官六》《新唐书·百官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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