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糺問”。糾舉問罪。《後漢書·蘇不韋傳》:“時 魏郡 李暠 為 美陽 令,與中常侍 具瑗 交通,貪暴為民患,前後監司畏其埶援,莫敢糺問。”《元典章·诏令·政務》:“如有違犯,從風憲依例糾問。”
"糾問"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專業術語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源構成 "糾"字本義指三股線絞合,《說文解字》釋為"繩三合也",引申為纏繞、矯正之意;"問"指審訊查究。二字組合構成"通過盤查來矯正錯誤"的複合含義。
二、專業術語定義 在法學領域特指司法機關主動調查取證的訴訟模式。《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定義為:"與當事人主義相對的訴訟制度,司法機關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事實,主導審訊程式"的司法行為。
三、曆史流變
權威參考來源:
“糾問”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漢語詞彙,其解釋可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
現代用法
指對他人的錯誤進行糾正,或通過追問、質疑以探明真相。例如在人際交流中追問細節:“面對朋友的糾問,他解釋了原因”。
古代及正式用法
源自司法或行政領域,表示對罪責的調查追責。如《後漢書》中“莫敢糺問”描述官員因畏懼權勢而不敢追究責任,《元典章》中“違犯者糾問”體現法律條文中的問責機制。
該詞從古代法律術語(側重追責)逐漸擴展至現代更廣義的“糾正+詢問”組合義,體現了漢語詞彙的曆時性變化。
與“質問”相比,“糾問”更強調在糾正基礎上的追問;與“審訊”相比,其古代用法雖類似但現代已弱化強制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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