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麯引錢”。一種酒稅。《宋史·食貨志上二》:“ 湖南 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麯引錢,名色不一。”
麴引錢是中國古代針對酒曲生産與流通環節征收的專項稅費,主要存在于宋元時期。該名稱由三部分構成:“麴”指釀酒所需的發酵媒介曲黴,“引”為官府核發的專賣憑證,“錢”即稅款。其征收形式具有三個典型特征:
專賣許可制度
官府通過發放“曲引”控制酒曲生産,商戶須繳納定額費用換取經營資質。這一制度與宋代榷酤體系相銜接,《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官府“置務造曲,聽民買撲”,即通過招标形式分配生産權。
雙重征稅機制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九〇顯示,元祐年間實行“曲引錢”與“曲稅”并行制,既對生産者收取許可費,又按産量征收實物稅。這種複合稅制有效增加了財政收入。
地域差異管理
據《元典章·戶部八》,元代依據行省劃分不同征收标準,江南地區因釀酒業發達,每引征收中統鈔二兩,較北方高出30%。這種差異化政策體現了稅收調控的經濟智慧。
該稅種的存續印證了古代官府對重要民生物資的管控邏輯,其征收細則在《慶元條法事類·榷禁門》中有專項法條支撐,具體實施情況可參閱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食貨志》相關章節。
“麴引錢”是宋代的一種酒稅,具體解釋如下:
該詞亦寫作“曲引錢”,指官府對酒類生産或銷售征收的專項稅目,屬于古代財政制度中的雜稅類别。其名稱中的“麴”指酒曲(釀酒原料),“引”為古代官方頒發的經營憑證,“錢”即稅款,整體可理解為通過酒曲經營許可征收的稅費。
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宋代湖南地區存在多種名目的稅收,包括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和麴引錢等。這類稅收反映了當時地方財政對民生經濟領域的細緻劃分。
該詞常與“醋息錢”(醋稅)等并列出現,體現宋代對生活物資的稅控特點。相關成語如“日食萬錢”“見錢眼紅”等,雖與“錢”相關,但無直接關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稅制細節,可查閱《宋史·食貨志》原文或專業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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