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e who make an agreement] 訂立契約的人
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法律術語通則,"立約人"指在合同或契約關系中主動作出承諾、訂立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立約人(又稱"要約人")是契約關系的發起者,即首先提出契約條件并表達受約束意願的主體。在雙務合同中,雙方互為立約人與受約人(承諾人),例如房屋買賣中,賣方提出售價條款時為立約人,買方接受條款時則成為受約人。
意思表示主動性
需主動向特定對象(受約人)發出包含完整權利義務的要約,如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提出租金、租期等條款。
責任承擔主體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立約人受其要約約束,在受約人接受要約後即形成合同關系,需履行約定義務(如供貨、付款等)。
權利對應性
在單務合同中(如贈與),立約人僅有義務而無對價權利;在雙務合同中則享有要求受約人履行承諾的權利(如收取貨款)。
甲向乙發出"以10萬元出售A設備"的要約,此時甲為立約人;若乙同意購買,則乙轉化為受約人,雙方共同構成買賣合同的締約主體。
注:實際法律效力需結合具體合同條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相關規定判定。
釋義綜合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契約"條目釋義及法律術語體系,具體應用請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立約人”是法律和契約相關場景中的常見術語,其核心含義如下:
指訂立契約或協議的主體,即參與合同籤訂并承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均為立約人。
與“受約人”(接受契約條款方)形成對應關系,但實踐中立約人與受約人身份可能重合。
提示:具體權利義務需結合《民法典》合同編條款,建議籤署重要合同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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