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ne who make an agreement] 订立契约的人
根据汉语词典释义及法律术语通则,"立约人"指在合同或契约关系中主动作出承诺、订立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立约人(又称"要约人")是契约关系的发起者,即首先提出契约条件并表达受约束意愿的主体。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为立约人与受约人(承诺人),例如房屋买卖中,卖方提出售价条款时为立约人,买方接受条款时则成为受约人。
意思表示主动性
需主动向特定对象(受约人)发出包含完整权利义务的要约,如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提出租金、租期等条款。
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立约人受其要约约束,在受约人接受要约后即形成合同关系,需履行约定义务(如供货、付款等)。
权利对应性
在单务合同中(如赠与),立约人仅有义务而无对价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则享有要求受约人履行承诺的权利(如收取货款)。
甲向乙发出"以10万元出售A设备"的要约,此时甲为立约人;若乙同意购买,则乙转化为受约人,双方共同构成买卖合同的缔约主体。
注:实际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判定。
释义综合参考《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契约"条目释义及法律术语体系,具体应用请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立约人”是法律和契约相关场景中的常见术语,其核心含义如下:
指订立契约或协议的主体,即参与合同签订并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均为立约人。
与“受约人”(接受契约条款方)形成对应关系,但实践中立约人与受约人身份可能重合。
提示:具体权利义务需结合《民法典》合同编条款,建议签署重要合同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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