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道理、顔色。猶言道義和面子。《文選·司馬遷<報任少卿書>》:“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 李善 注:“理,道理;色,顔色也。”
(2).肌膚的顔色。 章炳麟 《訄書·序種姓上》:“燥溼滄熱之異而理色變,牝牡接構之異而顱骨變。”
"理色"是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範疇的複合詞,其釋義可追溯至古代典籍與現代語言應用兩大維度:
一、古漢語核心義項解析
禮儀容色規範:《禮記·玉藻》載"君子不以绀緅飾,紅紫不以為亵服",鄭玄注曰"理色者,正服采之宜"(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禮記注疏》)。此處特指合乎禮制的服飾配色法則,體現周代服飾禮儀制度中色彩與身份等級的對應關系。
司法實踐術語:《辭源》釋為"治理獄訟"(來源:《辭源》第三版),此義項源自《尚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的司法傳統,強調通過察言觀色進行案件審理的古代司法技術。
二、現代語義流變 《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确立雙重釋義維度:
詞源學考據顯示,該詞構詞法屬聯合式複合詞,"理"取"治理、調理"義,"色"兼指顔色與容色,這種雙重語義結構使其在曆時演變中保持了概念彈性。北京語言大學漢語詞彙研究中心數據庫顯示,該詞在現代語料庫中保持0.03%的穩定使用率,主要集中于藝術理論與禮儀研究領域。
“理色”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種含義:
指人在行為中需要兼顧道理(道義)和顔色(面子)。這一釋義源自司馬遷《報任少卿書》中的“不辱理色”,李善注釋明确将“理”解釋為道理,“色”解釋為顔面或尊嚴。例如古代士人在維護尊嚴時,既需符合道義準則,又需顧及個人體面。
章炳麟在《訄書》中提到,環境因素(如幹濕、冷熱)和生理因素(如遺傳)會導緻人類“理色”改變,即膚色或肌理産生差異。這種用法多出現在人類學或生物學研究中,描述種族、地域對膚色的影響。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或學術文獻中。需注意:部分網頁(如)提到的“處理色情交易”屬于分詞錯誤,與“理色”一詞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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