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ctor;actress] 伶工、樂人,歌舞或戲劇演員
伶人困之。——宋· 歐陽修《伶官傳序》
(2) 又
伶人也哉。
(1).古代樂人之稱。《國語·周語下》:“二十四年鐘成,伶人告和。” 韋昭 注:“伶人,樂人也。”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方正》:“操絲比竹,蓋樂官之事,不可以先王法服,為伶人之業。”
(2).舊時亦用以稱演員。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五:“郡守宴客,初就席, 子溶 遣縣吏呼伎樂伶人。”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伶人祀 唐元宗 ,以梨園子弟也。” 魯迅 《花邊文學·略論梅蘭芳及其他(上)》:“辛亥革命後,伶人的品格提高了。”
伶人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縱深的文化概念,其釋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考證 《說文解字》記載"伶"本義為樂官,從人令聲,段玉裁注"凡樂工皆謂之伶"。《漢語大詞典》明确指出伶人指"古代樂官或歌舞藝人"(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2002年版),其職業屬性在先秦典籍中已有體現,《國語·周語》載"伶人告和"即指樂官協調音律。
二、曆史流變 唐代《教坊記》記載開元年間"梨園弟子"達萬人規模,《新五代史》專設《伶官傳》記載後唐莊宗時期的宮廷藝人。至宋代《東京夢華錄》所述勾欄瓦舍中,伶人群體已形成專業化演出體系。元代夏庭芝《青樓集》系統記載百餘名戲曲藝人,标志該稱謂在表演藝術領域的定型。
三、語義拓展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雙重含義:狹義指戲曲演員,廣義可引申為從事表演藝術的工作者。值得注意的是,清代趙翼《陔餘叢考》已指出"今俗謂伶為優,其實伶專指樂工,優指雜戲",揭示詞義的曆史分層現象。
四、文化價值 王國維《宋元戲曲考》強調伶人在戲曲發展中的載體作用,其表演實踐承載着聲腔演變、角色行當等非物質文化遺産。當代《中國戲曲志》工程(1983-1999)系統整理曆代伶人史料,證實該群體在傳統藝術傳承中的核心地位。
“伶人”是中國古代對演藝人員的統稱,具體含義及演變如下:
字義解釋
“伶”最初指樂官,源于黃帝時期的樂官伶倫造音樂之說,後泛指表演者。古漢語中“優”和“伶”均指演員,如“優”多指滑稽演員,“伶”則側重歌舞技藝。
身份範圍
包括樂師、歌舞藝人、戲曲演員等。例如,歐陽修《伶官傳序》中提到的“伶人”即指宮廷樂官和演員。
古代地位
伶人大多出身低微,甚至與娼妓、奴婢同屬“賤籍”,可被買賣。盡管在舞台上備受矚目,但台下社會地位極低。
文化影響
曆史上曾出現“伶人誤國”之說,如後唐李存勖因寵信伶人導緻亡國的事件。但此說法多被視為統治失敗的托辭,而非對伶人群體的客觀評價。
傳統戲劇領域
現代中文多指戲曲演員,如京劇、昆曲表演者。
國際文化引申
中文語境中也會用“伶”指代外國傳統戲劇演員,如日本能劇、歌舞伎演員,或西方歌劇演員。
日語保留用法
日語至今沿用“優”指代演員(如“俳優”“聲優”),而中文“伶人”一詞已逐漸被“演員”“藝人”取代。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文化現象,可參考《新五代史·伶官傳》或傳統戲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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