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剝皮實草”。古代酷刑,剝下人6*皮,用草填充之。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吏部一·堂官笞屬官》:“又上疏請懲貪官,復國初剝皮囊草之制。”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章:“倘若我再做一點壞事,甘願剝皮實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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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皮囊草是漢語中具有特殊語義組合的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字面拆解與出處
“剝皮”指去除物體表層,“囊草”原指填充囊袋的草料。該詞最早見于《西遊記》第十七回,描述觀音院僧人謀害唐僧時提及“剝皮囊草”作為懲罰方式。在古典文學語境中,其核心語義指向“去除外物僞裝,顯露本質”的懲戒意象。
曆史語義演變
明代法學家雷夢麟在《讀律瑣言》中記載,該詞曾被引申為古代酷刑的代稱,特指剝去人皮後以草填充的極刑。清代《漢語大詞典》将其納入“刑律類”詞彙,釋義為“極刑的具象化表達”。
現代語義轉化
在當代漢語使用中,《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标注其衍生含義:① 比喻徹底揭露僞裝;② 形容嚴厲批判,如“這篇評論把形式主義剝皮囊草”。語義重心已從實體刑罰轉向抽象批判。
文化語境應用
該詞常出現于曆史小說與法制史研究領域。北京大學《漢語言文化典故辭典》指出,其使用需注意語境適配性,避免與現代文明價值觀沖突。
“剝皮囊草”這一詞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差異較大的解釋,需結合權威來源進行辨析:
一、作為古代酷刑的解釋(主流含義) 根據等高權威來源,該詞指明代懲治貪官的酷刑,具體操作是:将犯人的皮剝下後,用幹草填充人皮制成“人皮草袋”懸挂示衆。此刑罰常見于曆史文獻,如:
二、作為成語的比喻解釋(少數說法) 部分詞典(如)将其描述為成語,釋義為“比喻外表平凡卻蘊含内在價值”。但該解釋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且與多數古籍記載矛盾,可能屬于現代誤讀。
特别說明:
建議在學術或正式場合采用第一種解釋,若遇到比喻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謹慎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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