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組織形式之一,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在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代表公司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一般不管理業務,對公司債務的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參閱《新華月報》1951年1月號“私營企業暫行條例”。
兩合公司,又稱兩合股份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是一種特殊的公司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股東的責任形式存在顯著差異。根據漢語詞典及法律定義,其詳細含義可歸納如下:
股東責任的雙重性
兩合公司由兩類股東構成:
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的經營管理權通常由無限責任股東掌握。有限責任股東享有監督權,可查閱公司賬目,但對公司業務通常無執行權。這種治理結構體現了“風險與權力相匹配”的原則。
法律性質與地位
兩合公司是人合兼資合的公司。一方面,無限責任股東的個人信用至關重要(人合性);另一方面,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為基礎(資合性)。它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其設立、運營和解散需遵循特定法律規定(如曆史上的《公司法》或相關商事法規)。
法律依據與現狀
兩合公司曾是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舊商法)及中國早期(如清末《公司律》、民國《公司法》)存在的一種公司形态。然而,在現代中國法律體系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僅明确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基本公司類型,并未将兩合公司納入其中。因此,在中國境内無法新設登記兩合公司,它主要存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法域的讨論中。
權威參考來源:
兩合公司是一種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商業實體,其核心特征在于股東責任的差異化。以下為詳細解釋:
優點 | 缺點 |
---|---|
1. 吸引不同投資者(風險偏好差異) | 1. 無限責任股東決策權集中,易受人為因素影響 |
2. 責任明确,降低内部糾紛 | 2. 有限責任股東股份轉讓受限 |
3. 融資靈活,信用基礎較強 |
在普通兩合公司基礎上,引入股份制度,有限責任股東的出資被劃分為等額股份,兼具無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兩合公司中所有股東信息需公開,而隱名合夥的有限責任股東身份可不對外披露,責任承擔方式類似但法律結構不同。
如需進一步了解各國具體法律實踐或曆史案例,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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