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衰退;衰敗。 晉 葛洪 《抱樸子·刺驕》:“道化淩遲,流遁遂往,賢士儒者,所宜共惜。”《梁書·侯景傳》:“兼屬 魏國 淩遲,外無勍敵,故能西取 華陵 ,北封 淮泗 。”《續資治通鑒·宋高宗建炎三年》:“今日之事,反正而興之在陛下,其遂淩遲不振,亦在陛下。”
2.俗稱剮刑。封建時代最殘酷的一種死刑。始于 五代 , 清 末始廢。《宋史·刑法志一》:“淩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淩,一本作“ 淩 ”。 清 錢泳 《履園叢話·耆舊·香洲先生》:“忽命輿大搜 張 室,得木杵於牀下,血痕殷然,尺寸與格傷合,遂定以淩遲詳報。”《清史稿·諸王傳六·允禩》:“ 張明德 坐淩遲處死。”
淩遲(亦作“淩遲”)是中國古代一種極刑,其名稱源于《說文解字》中“淩”通“陵”,意為“逐漸削平”。該刑罰最早可追溯至五代時期,定型于遼代,元明清三朝列入法典,如《大明律》明确其為“謀反大逆”罪的最高懲處方式。
從行刑方式看,淩遲具有漸進性特征。據《宋史·刑法志》記載,該刑需以特制刀具分八至二十四刀割裂受刑者肢體,最終刺破心髒緻死,過程持續數小時至數日,兼具肉體懲戒與精神威懾的雙重目的。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強調,此刑通過延長受刑者痛苦時間強化震懾效果,體現古代“明刑弼教”的司法理念。
文化層面,淩遲在20世紀引發重大變革。1905年清政府參照《大清現行刑律》修訂草案廢除該刑,法國漢學家鞏濤(Jérôme Bourgon)研究指出,這一改革标志着中國傳統刑罰體系向現代法治轉型的關鍵節點。現代《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封建時代最殘酷的死刑”,該解釋已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權威辭書采納。
“淩遲”(也作“淩遲”)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與語境理解,具體如下:
古代酷刑
指中國古代最殘酷的死刑方式,俗稱“千刀萬剮”。執行時,犯人會被緩慢割去肢體或皮肉,最後斷喉緻死,過程極為痛苦。據《宋史·刑法志》記載,行刑需“先斷其肢體,乃抉其吭”。
其他引申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宋史·刑法志》或權威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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