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條文。《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 永泰 元年﹞冬十月己未,詔删省律科。”
律科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專業術語,其核心指向古代科舉制度與法律學科領域。根據《漢語大詞典》及《中國科舉制度通史》記載,該詞可作以下分述:
一、曆史制度範疇 律科特指唐宋時期科舉考試的專項科目,主要考核應試者對律令條文、司法判例的掌握程度。例如《新唐書·選舉志》記載,唐代設“明法科”,要求考生“試律七條、令三條”,宋代改稱“新科明法”,均屬律科範疇。此科選拔的人才多任職刑部、大理寺等司法機構,體現了古代“以法入仕”的選拔理念。
二、現代學科定義 當代法學研究中,律科可代指法律學科體系。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将法學列為獨立學科門類,下設法學、知識産權等專業,其課程體系涵蓋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分支,形成完整的律科知識架構。北京大學法學院等權威機構的研究表明,現代律科教育注重法律條文解讀與實務能力培養,與古代律科存在學理傳承關系。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中國科舉制度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版)及教育部學科建設文件。
“律科”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擴展來理解,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基本定義
指法令條文,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記載:“诏删省律科”,即通過修訂精簡法律條文。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法律制度的調整或執行,如“觸犯律科”表示違反法律條文。
部分現代資料(如查字典)提出新解,認為“律科”是法律與科學知識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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