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條文。《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 永泰 元年﹞冬十月己未,詔删省律科。”
“律科”一詞的含義需結合曆史語境和現代擴展來理解,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基本定義
指法令條文,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記載:“诏删省律科”,即通過修訂精簡法律條文。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法律制度的調整或執行,如“觸犯律科”表示違反法律條文。
部分現代資料(如查字典)提出新解,認為“律科”是法律與科學知識的結合:
律科是一個漢語詞語,表示法律科學或法學。它指的是關于法律規範、法律原理等方面的學科,涉及法律的理論、制度和實踐等各個方面。
律科的拆分部首為彳(辶)和聿(犬),它的總筆畫數為8。
律科一詞的來源較為簡潔,律取法律之意,科指學科之意,因此,其組合即為“法學”或“法律學”之意。在繁體字中,“律”和“科”均保持不變。
在古時候漢字寫法中,律科的字形并未出現明顯的變化,仍保持在現代的形态。
1. 他在大學學習律科,以期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專業人員。
2. 這本書是關于國際法律的律科經典著作。
律師、科學、科班、律例、法律
法學、法律學、法理學、司法學
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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