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末利。即工商之利。古代以農為本,以工商為末業。 漢 桓寬 《鹽鐵論·輕重》:“通利末之道,極女工之巧。”
從漢語詞典及文獻考據角度,"利末"一詞的釋義需結合古代經濟思想與語言演變,其核心含義如下:
利末(lì mò)為古漢語複合詞,由"利"(利潤、收益)與"末"(古代特指工商業)構成,泛指通過工商業活動獲取的利潤。
經濟範疇的專指
《史記·貨殖列傳》載:"夫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其中"商"即"末業","利末"即指經商之利。西漢晁錯《論貴粟疏》更明确批判商人"操其奇赢,日遊都市",其所得即"利末"(中華書局點校本)。
思想批判中的貶義色彩
在"重本抑末"政策背景下,"利末"常含貶義。如《鹽鐵論·本議》雲:"王者禁溢利,節漏費。溢利禁則反本,漏費節則民用給",将工商業暴利視為需抑制的"溢利"(上海古籍出版社箋校本)。
"本"指農耕,"末"指工商,"利末"與"利本"(農業收益)構成對立概念(《中國經濟思想史》趙靖著)。
部分文獻如《韓非子·五蠹》"其商工之民…聚弗靡之財,蓄積待時"中,"末利"與"利末"同義,均指工商之利(中華書局校注本)。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極少使用,僅見于: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标注權威出版社版本信息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利末”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文獻和權威解釋進行辨析:
基本解釋:指古代社會中的工商之利。古代以農業為根本(“本業”),将手工業和商業視為次要行業(“末業”),“利末”即通過工商活動獲得的利益。
出處:該詞最早見于漢代桓寬的《鹽鐵論·輕重》:“通利末之道,極女工之巧。”
曆史背景:中國古代長期推行“重農抑商”政策,認為農業是經濟基礎,而工商屬于“末業”,因此“利末”常帶有貶義,暗含對過度追求工商業的批判。
部分現代資料(如)提到“利末”作為成語,解釋為“利用他人弱點達到目的”。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且與古代經濟概念差異較大,可能是誤傳或現代引申義。建議優先采用傳統經濟含義的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鹽鐵論》原文或漢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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