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類從事是古代漢語中的固定結構,指在處理事務時參照已有的類似案例或規定進行裁決或執行。該詞強調通過類比已有成例來指導當前行為,具有法律、行政領域的實踐特征。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分層解析:
比
本義為“并列、比較”,引申為“參照、仿照”。《漢語大詞典》釋“比”為“比拟;按照……事例”㊟¹,如《禮記·樂記》:“比類以成其行。”鄭玄注:“比,猶類也。”
類
指“種類、範例”,《說文解字》釋為“種類相似,唯犬為甚”㊟²,此處指具有共性的先例或規範。
從
表“依從、遵循”,《玉篇》釋“從”為“就也,隨行也”㊟³,強調對既定規則的服從。
事
指具體事務、案件,《廣韻》釋“事”為“使也,職也”㊟⁴,即待處理的公務或司法案件。
“比類從事”指将當前事務與過往同類案例相比較,并依循先例的處理方式執行。其核心邏輯是通過類比推理實現裁決的标準化,多見于古代法律文書與行政指令。例如:
《漢書·刑法志》:“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辄移谳廷尉,廷尉亦當報之曰:‘廷尉挈令,當比類從事。’”
(此處指司法中參照律令條文處理類似案件)㊟⁵
法律裁決
《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者,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此即“比類”原則在律法中的體現㊟⁶。
行政指令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載:“諸官司受事,依律令格式比類從事。”要求官吏參照既有規章處理政務㊟⁷。
“比類從事”是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體系的重要方法論,其本質是通過案例類比與規則援引實現決策的連續性與公正性。這一概念深刻體現了傳統法制“援法斷事”的實踐智慧,對研究中華法系具有關鍵意義。
參考來源
“比類從事”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bǐ lèi cóng shì,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指其他類似的情況可按照既定精神或方法辦理,即通過類比已有案例來處理相似事務。該詞強調在缺乏明确條文時,可參考同類事例進行決策。
來源:
出自《漢書·文帝紀》中的記載:“它不在令者中,皆以此令比類從事”,意為不在法令規定範圍内的事務,可參照類似條款處理。
語法結構: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的演變或具體古文案例,可參考《漢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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