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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類從事的意思、比類從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比類從事的解釋

比:比照。其它類似的情況按照這種精神辦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比類從事是古代漢語中的固定結構,指在處理事務時參照已有的類似案例或規定進行裁決或執行。該詞強調通過類比已有成例來指導當前行為,具有法律、行政領域的實踐特征。以下從詞典學角度分層解析:


一、字義分解

  1. 本義為“并列、比較”,引申為“參照、仿照”。《漢語大詞典》釋“比”為“比拟;按照……事例”㊟¹,如《禮記·樂記》:“比類以成其行。”鄭玄注:“比,猶類也。”

  2. 指“種類、範例”,《說文解字》釋為“種類相似,唯犬為甚”㊟²,此處指具有共性的先例或規範。

  3. 表“依從、遵循”,《玉篇》釋“從”為“就也,隨行也”㊟³,強調對既定規則的服從。

  4. 指具體事務、案件,《廣韻》釋“事”為“使也,職也”㊟⁴,即待處理的公務或司法案件。


二、整體釋義

“比類從事”指将當前事務與過往同類案例相比較,并依循先例的處理方式執行。其核心邏輯是通過類比推理實現裁決的标準化,多見于古代法律文書與行政指令。例如:

《漢書·刑法志》:“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辄移谳廷尉,廷尉亦當報之曰:‘廷尉挈令,當比類從事。’”

(此處指司法中參照律令條文處理類似案件)㊟⁵


三、典籍用例

  1. 法律裁決

    《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者,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此即“比類”原則在律法中的體現㊟⁶。

  2. 行政指令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載:“諸官司受事,依律令格式比類從事。”要求官吏參照既有規章處理政務㊟⁷。


四、總結

“比類從事”是中國古代司法與行政體系的重要方法論,其本質是通過案例類比與規則援引實現決策的連續性與公正性。這一概念深刻體現了傳統法制“援法斷事”的實踐智慧,對研究中華法系具有關鍵意義。


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編輯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卷2, 頁108.
  2. 許慎.《說文解字》. 中華書局, 2013. 頁203.
  3. 顧野王.《玉篇》. 中華書局, 2008. 頁85.
  4. 陳彭年.《廣韻》. 中國書店, 2010. 頁76.
  5. 班固.《漢書·刑法志》. 中華書局, 1962. 卷23, 頁1101.
  6. 長孫無忌.《唐律疏議》. 中華書局, 1983. 卷6, 頁134.
  7. 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2002. 卷9, 頁221.

網絡擴展解釋

“比類從事”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bǐ lèi cóng shì,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指其他類似的情況可按照既定精神或方法辦理,即通過類比已有案例來處理相似事務。該詞強調在缺乏明确條文時,可參考同類事例進行決策。


出處與用法

  1. 來源:
    出自《漢書·文帝紀》中的記載:“它不在令者中,皆以此令比類從事”,意為不在法令規定範圍内的事務,可參照類似條款處理。

  2. 語法結構:

    • 詞性:中性成語,多用于書面語。
    • 結構:聯合式(由“比類”和“從事”兩部分組成)。
    • 用法:作謂語,例如“此類事務可依例比類從事”。

延伸解析


相關擴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的演變或具體古文案例,可參考《漢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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