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出《新唐書·李元纮傳》:“ 元紘 早修謹,仕為 雍州 司戶參軍。時 太平公主 勢震天下,百司順望風指,嘗與民競碾磑, 元紘 還之民。長史 竇懷貞 大驚,趣改之, 元紘 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後以“南山鐵案”稱已經判定、不可改變的案件。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谳獄引律同而不同》:“前之所斷,不愧南山鐵案,蓋其情實可誅,則雖死而無怨也。”
“南山鐵案”是一個曆史典故類成語,指證據确鑿、不可動搖的判決或結論。以下是詳細解釋:
源自唐代司法案例,形容案件判決公正嚴明,即使面對權勢壓迫也絕不更改。成語中的“南山”指終南山,“鐵案”則比喻如鐵般堅固的定案。
據《新唐書》《舊唐書》記載,唐中宗時期,雍州司戶參軍李元纮審理了一起寺院與太平公主争奪石磨(碾硙)的財産糾紛案。他頂住上司窦懷貞的壓力,在判決書上寫下“南山可移,判不可搖”,将石磨判還寺院。
清代黃遵憲在《感事》詩中化用此典:“東市朝衣真不測,南山鐵案竟無名”,借古喻今表達對司法公正的期許。
有少數現代資料(如)誤将典故起源歸于明代《水浒傳》,但權威史書及多部詞典均明确記載為唐代事件,建議以正史記載為準。
擴展閱讀:該成語在現代法治語境中,常被用來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參考、6、9)。
《南山鐵案》是指中國古代文學名著《紅樓夢》中的一樁訴訟案件,發生在京城附近的南山上。該案件是小說中一個重要的情節,具有豐富的内涵和深刻的意義。
南山鐵案的拆分部首分别是:南(十)、山(山)、鐵(钅)。拆分後的部首和筆畫是:十(一畫)、山(三畫)、钅(钅為獨體字,沒有筆畫)。
《南山鐵案》這個詞最早出現在清代曹雪芹所寫的《紅樓夢》中,在書中描述了賈寶玉和薛寶钗的感情糾葛與牽連之事。繁體字的寫法為《南山鐵案》。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和現在有所不同。古時候《南山鐵案》的寫法是以篆書為基礎的隸書體,整體結構和現代漢字相比更加古樸和有力。
例如:“紅樓夢中的南山鐵案,展現了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律觀念和社會道德觀念。”
南山、鐵案
南山鐵事、南山鐵橋、南山鐵罪
北嶽木案(北嶽指的是中國道教名山北嶽恒山,木案指與鐵案相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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