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宋 时中书省、门下省均设吏房。掌官吏任免、升降、赏罚及差官文书等事。参阅《新唐书·百官志一》、《宋史·职官志一》。
吏房是明清时期地方官府中负责官吏人事管理的核心行政机构,其名称与职能可从字义和历史制度两方面解析:
指古代官府中办理具体事务的基层公务人员,区别于掌握决策权的“官”。《说文解字》释为“治人者也”,强调其执行职责的特性(来源:《汉语大词典》)。
在此语境中指官府内按职能划分的办公部门,如“刑房”“户房”等,源自古代衙署的分科治事结构(来源:《辞源》)。
吏房作为“六房”(吏、户、礼、兵、刑、工)之首,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吏房”一词定型于明代,其架构继承自唐宋的“吏曹”“流内铨”,至清代成为州县衙门的标准配置。其职能集中体现了古代中国文官体系的运作逻辑,即通过专职部门实现官吏的选拔、监督与档案化管理(来源: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
权威参考来源: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 《辞源》(商务印书馆修订本)
- 万历《明会典·吏部》
- 《清史稿·职官志三》
-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
-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
“吏房”是中国古代官署机构名称,其含义和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及行政层级中有所差异,具体解释如下:
“吏房”是唐宋时期中央机构中书省、门下省下设的部门,主要负责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赏罚及文书管理。其名称由“吏”(官员)和“房”(机构)组合而成,体现了人事管理的核心职能。
中央层级的吏房
在唐宋时期,中书省、门下省的吏房掌管全国中高级官员的选拔与考核,包括起草任免文书、记录官员政绩等,类似现代组织部门。
例如,《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吏房需“核官员资历,定升降去留”,可见其权力集中。
地方层级的吏房
明清时期,地方县衙设“六房”之一的吏房,职能更贴近基层:
吏房作为人事管理机构,对官员仕途影响深远,但也存在弊端。例如,清代县衙吏房人员因熟悉律例和行政流程,常架空知县权力,甚至贪腐弄权。尽管如此,它在维护古代行政体系运转中仍发挥了关键作用。
从职能上看,中央吏房类似组织部与人力资源部的结合体,而地方吏房则接近县级人事局。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文献依据,可参考《新唐书·百官志》《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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