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處有罪的人。 明 孫梅錫 《琴心記·魚水重諧》:“廷尉 王吉 ,狗監 楊得意 ,理辜進賢,法當上賞。”
理辜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審判罪行"或"追究罪責"。《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懲處有罪之人",該詞由"理"與"辜"兩個單字構成複合詞義:
一、"理"在甲骨文中從玉從土,本義為雕琢玉器,引申出治理、審理等義項。《說文解字》釋作"治玉也",段玉裁注稱"凡治理皆曰理",在司法範疇特指對案件的審理裁定。
二、"辜"在《尚書》中已作"罪"解,《周禮·秋官》記載"殺王之親者辜之",鄭玄注雲"辜之言枯也,謂磔之",原指分裂肢體的酷刑,後泛指罪行。漢代班固《白虎通義·五刑》載"犯罪者辜",明确其"罪過"的現代語義。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司法語境,如《漢書·王尊傳》"理辜誅暴",指依法懲治惡行。現代漢語中雖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法律思想時仍具學術價值,如《中國法制史》等專著在論述秦漢刑名制度時會引用相關用例。
“理辜”一詞在不同語境中主要有兩種解釋,具體如下:
建議以第一種解釋為主,若需深入考證,可參考《琴心記》等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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