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blessor (of a room or house) ] 租來房屋并轉租牟利的房主
指把租來的房屋轉租給他人而從中謀利的人。 ********* 《萍蹤寄語》二七:“這個屋子她租了二十年,房屋依然,而前後判若兩個世界。她還得做二房東以勉強維持自己的生活。” 老舍 《四世同堂》三七:“二房東雖然不是什麼官銜,可是房客是 日本 人,這個威風可就不少。”
“二房東”是漢語中常見的房屋租賃術語,指從原房東(即房屋産權所有人)處承租房屋後,再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方的中間租賃方。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二房東“以租賃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後,再将其轉租他人以賺取差價”。
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明确規定,承租人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這意味二房東的轉租行為需以原租賃合同條款為基礎,若未經原房東許可,其轉租行為可能構成違約。
在實際租賃場景中,二房東常出現于長租公寓、商鋪分租等模式。例如在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部分二房東通過整租老舊小區改造後分租,既緩解了租房市場需求,也因違規隔斷、亂漲租金等問題引發糾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3年發布的《住房租賃條例》特别強調,轉租超過5間(含)的經營者需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此規範二房東經營行為。
需注意的是,二房東與“房産中介”存在本質區别:前者通過轉租獲利,承擔房屋維護責任;後者僅為租賃雙方提供居間服務,不直接參與租賃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示,租客與二房東籤約時應查驗其與原房東的合同條款,确認轉租權限及剩餘租期,以保障自身權益。
二房東的詳細解釋如下:
二房東是指從原房東(房屋所有權人)處整體租下房屋後,通過轉租(整體或分租)給他人并從中獲利的中間人。其核心特征是以賺取租金差價為目的,常見于租賃市場。在英語中常譯為“sublessor”或“middleman landlord”。
合法性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二房東轉租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法律禁止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維權步驟,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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