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惩处有罪的人。 明 孙梅锡 《琴心记·鱼水重谐》:“廷尉 王吉 ,狗监 杨得意 ,理辜进贤,法当上赏。”
理辜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审判罪行"或"追究罪责"。《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惩处有罪之人",该词由"理"与"辜"两个单字构成复合词义:
一、"理"在甲骨文中从玉从土,本义为雕琢玉器,引申出治理、审理等义项。《说文解字》释作"治玉也",段玉裁注称"凡治理皆曰理",在司法范畴特指对案件的审理裁定。
二、"辜"在《尚书》中已作"罪"解,《周礼·秋官》记载"杀王之亲者辜之",郑玄注云"辜之言枯也,谓磔之",原指分裂肢体的酷刑,后泛指罪行。汉代班固《白虎通义·五刑》载"犯罪者辜",明确其"罪过"的现代语义。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多用于司法语境,如《汉书·王尊传》"理辜诛暴",指依法惩治恶行。现代汉语中虽不常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法律思想时仍具学术价值,如《中国法制史》等专著在论述秦汉刑名制度时会引用相关用例。
“理辜”一词在不同语境中主要有两种解释,具体如下:
建议以第一种解释为主,若需深入考证,可参考《琴心记》等古籍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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