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家。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汶水》:“﹝ 奉高縣 ﹞西六十裡有 季劄兒 冢……前有石銘一所, 漢 末 奉高 令所立,無所述叙,标誌而已。自昔恆蠲,民戶灑埽之;今不能然,碑石糜碎,靡有遺矣。”《資治通鑒·晉海西公太和三年》:“國家政法不立,豪貴恣橫,至使民戶殫盡,委輸無入。”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一部七:“‘呵,你就是 韓六爺 嗎?’ 蕭隊長 譏諷地說着。‘不敢,民戶就是 韓鳳岐 。’ 韓老六 哈着腰說。”
(2). 清 代戶籍的一種。《清會典·戶部五·尚書侍郎》:“凡戶之别,有民戶(土著者,流寓入籍者,八旗銷除旗檔者, 漢 軍出旗者,所在安置為民者,皆為民戶)、有軍戶、有匠戶。”
"民戶"是漢語中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指代普通百姓家庭及其戶籍歸屬。《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民家戶籍",強調其與官戶、軍戶等特殊戶籍的區分性。該詞由"民"(庶民)與"戶"(家庭單位)兩個語素構成,最早見于《晉書·食貨志》載"民戶三萬",特指國家編戶齊民制度下的納稅主體。
從戶籍制度演變角度,《中國曆史大辭典》指出:宋元時期民戶主要指承擔賦役的農業家庭,與承擔特殊義務的匠戶、竈戶形成對比;明清黃冊制度中,民戶需登記土地、丁口等信息以履行納糧當差義務。現代《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補充說明,當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研究,指代非特權階層的普通民衆群體。
構詞法層面,依據《古代漢語詞典》分析,"民"字甲骨文象眼睛被刺之形,本義指被統治的庶民,後演變為百姓統稱;"戶"字甲骨文象單扇門形,引申為住戶單位。二者組合凸顯以家庭為基本單元的平民社會結構。
“民戶”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兩層核心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普通百姓家庭
指以勞動群衆為主體的社會基本成員家庭,強調其普通身份和社會底層屬性。例如北魏郦道元《水經注》提到“民戶灑埽之”,即普通家庭負責灑掃事務。現代用法中,可形容平凡家庭或社會底層群體。
清代戶籍制度中的分類
清代将戶籍分為民戶、軍戶、匠戶等類别。其中“民戶”包括:
如需更完整的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清會典·戶部》《水經注》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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