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夏稅和秋稅的合稱。 唐德宗 時 楊炎 作兩稅法,并租庸調為一,令以錢輸稅。夏輸不超過六月,秋輸不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二:“京城減收兩稅之半。”《新唐書·崔造傳》:“ 造 久在 江左 ,疾錢穀諸使罔上,或幹沒自私,乃建言:‘天下兩稅,請委本道觀察使、刺使選官部送京師。’”
(2).見“ 兩稅法 ”。
兩稅是中國唐代中期實行的賦稅制度,核心是将此前繁雜的稅種合并簡化,主要按戶等(資産)和土地面積征收錢糧,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其詳細内涵如下:
稅制合并
将唐前期實行的租庸調(以人丁為本)、地稅(按田畝征糧)、戶稅(按戶等征錢)及各種雜徭、苛捐合并統一征收,簡化稅目。
(詳見《舊唐書·楊炎傳》)
征收依據
(參考《新唐書·食貨志》)
分季繳納
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故稱“夏秋兩征”。
(據《唐會要·租稅》)
解決財政危機
安史之亂後,均田制瓦解,人口流徙,舊稅制難以維持。兩稅法以土地和資産為征稅基礎,適應了土地兼并加劇的社會現實。
(見《資治通鑒·唐紀》)
抑制豪強逃稅
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無論土著或流民,均按現居地登記納稅,擴大稅基。
(引自《文獻通考·田賦考》)
“量出制入”原則
朝廷先核定財政支出總額,再分攤至各州縣征收,是中國財政史上首次明确“以支定收”。
(《唐會要·租稅》載:“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
貨币化趨勢
戶稅征錢推動貨币流通,加速了唐代商品經濟發展,但也因錢重物輕加重了民衆負擔。
(參考《陸宣公集·均節賦稅恤百姓》)
稅制裡程碑
終結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體系,開啟後世“攤丁入畝”先河,為宋明稅制奠定基礎。
(《中國賦稅史》歸納其為“從人頭稅向財産稅轉型”)
局限與流弊
長期未調整戶等,導緻稅負不均;地方加征“羨餘”(附加稅),使民衆實際負擔遠超法定稅額。
(《冊府元龜·邦計部》載地方官吏“苛征暴斂”)
《舊唐書》《新唐書》《唐會要》《陸宣公集》
陳寅恪《唐代財政史》(商務印書館)
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中華書局點校本或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查閱。)
“兩稅”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分為古代和現代兩種解釋:
基本定義
兩稅是夏稅和秋稅的合稱,源于唐德宗時期(780年)宰相楊炎推行的兩稅法。該制度将原有的租庸調、戶稅、地稅及雜稅合并,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秋稅限十一月完成。
征稅原則與對象
曆史意義
現代“兩稅”主要指内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2008年前),或部分語境下代指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險費的合稱。但這一用法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朝兩稅法的具體内容或現代稅制差異,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稅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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