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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的意思、兩稅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兩稅的解釋

(1).夏稅和秋稅的合稱。 唐德宗 時 楊炎 作兩稅法,并租庸調為一,令以錢輸稅。夏輸不超過六月,秋輸不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 唐 趙元一 《奉天錄》卷二:“京城減收兩稅之半。”《新唐書·崔造傳》:“ 造 久在 江左 ,疾錢穀諸使罔上,或幹沒自私,乃建言:‘天下兩稅,請委本道觀察使、刺使選官部送京師。’”

(2).見“ 兩稅法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兩稅是中國唐代中期實行的賦稅制度,核心是将此前繁雜的稅種合并簡化,主要按戶等(資産)和土地面積征收錢糧,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其詳細内涵如下:


一、基本定義與征收方式

  1. 稅制合并

    将唐前期實行的租庸調(以人丁為本)、地稅(按田畝征糧)、戶稅(按戶等征錢)及各種雜徭、苛捐合并統一征收,簡化稅目。

    (詳見《舊唐書·楊炎傳》)

  2. 征收依據

    • 戶稅:依據資産多寡劃分戶等(分九等),征收貨币(錢)。
    • 地稅:按實際占有土地面積征收谷物(糧)。

      (參考《新唐書·食貨志》)

  3. 分季繳納

    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故稱“夏秋兩征”。

    (據《唐會要·租稅》)


二、曆史背景與目的

  1. 解決財政危機

    安史之亂後,均田制瓦解,人口流徙,舊稅制難以維持。兩稅法以土地和資産為征稅基礎,適應了土地兼并加劇的社會現實。

    (見《資治通鑒·唐紀》)

  2. 抑制豪強逃稅

    規定“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無論土著或流民,均按現居地登記納稅,擴大稅基。

    (引自《文獻通考·田賦考》)


三、制度特點

  1. “量出制入”原則

    朝廷先核定財政支出總額,再分攤至各州縣征收,是中國財政史上首次明确“以支定收”。

    (《唐會要·租稅》載:“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于人。”)

  2. 貨币化趨勢

    戶稅征錢推動貨币流通,加速了唐代商品經濟發展,但也因錢重物輕加重了民衆負擔。

    (參考《陸宣公集·均節賦稅恤百姓》)


四、曆史影響

  1. 稅制裡程碑

    終結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體系,開啟後世“攤丁入畝”先河,為宋明稅制奠定基礎。

    (《中國賦稅史》歸納其為“從人頭稅向財産稅轉型”)

  2. 局限與流弊

    長期未調整戶等,導緻稅負不均;地方加征“羨餘”(附加稅),使民衆實際負擔遠超法定稅額。

    (《冊府元龜·邦計部》載地方官吏“苛征暴斂”)


權威參考文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建議通過中華書局點校本或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查閱。)

網絡擴展解釋

“兩稅”在不同曆史時期和語境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分為古代和現代兩種解釋:

一、古代含義(以唐朝兩稅法為核心)

  1. 基本定義
    兩稅是夏稅和秋稅的合稱,源于唐德宗時期(780年)宰相楊炎推行的兩稅法。該制度将原有的租庸調、戶稅、地稅及雜稅合并,分夏、秋兩季征收,夏稅限六月,秋稅限十一月完成。

  2. 征稅原則與對象

    • 量出制入:中央政府根據財政支出确定總稅額,分攤至各地征收。
    • 打破戶籍限制:無論本地戶籍(主戶)或外來人口(客戶),均按現居地納稅;行商需在所在地繳納部分收入稅。
    • 以資産和田畝為标準:戶稅按資産劃分九等征收,地稅按田畝數量均平征收,取代了以人丁為本的舊制。
  3. 曆史意義

    • 簡化稅制:合并多項稅種,減輕農民負擔。
    • 擴大稅基:貴族、客戶、商人皆需納稅,增加財政收入。
    • 推動稅制改革:從“以人丁為本”轉向“以資産為宗”,松弛人身依附關系,為後世稅制奠定基礎。

二、現代含義

現代“兩稅”主要指内資企業所得稅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2008年前),或部分語境下代指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險費的合稱。但這一用法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

三、延伸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朝兩稅法的具體内容或現代稅制差異,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稅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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