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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所有制的意思、集體所有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集體所有制的解釋

社會主義所有制的低級形式,主要的生産資料、産品等歸生産者集體所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集體所有制是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其核心特征為"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明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

該制度具有三項典型特征:第一,財産權屬的集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第二,管理決策的民主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九條要求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三,權益分配的特殊性,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

從曆史沿革看,集體所有制起源于19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經曆了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後逐步确立。現行《憲法》第十條特别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其實現形式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态,在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地位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網絡擴展解釋

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衆集體共同所有,其核心特征及法律地位如下:

一、基本定義

集體所有制全稱“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屬于生産資料公有制形式之一。其核心在于生産資料歸特定範圍内的勞動者集體共同占有,成員通過共同勞動實現按勞分配。

二、主要類型

  1. 農村集體經濟
    典型表現為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享有承包經營權但不擁有所有權,可依法流轉經營權。組織形式包括農業合作社、供銷社等。
  2. 城鎮集體經濟
    涵蓋手工業、工業、建築業、服務業等領域,如城鎮集體企業,成員共同參與經營與收益分配。

三、核心特征

四、法律依據

五、經濟作用

(注:以上綜合參考等權威來源,完整法律條文建議查詢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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