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所有制是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其核心特征為"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條明确集體所有的不動産和動産包括: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
該制度具有三項典型特征:第一,財産權屬的集體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第二,管理決策的民主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九條要求企業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三,權益分配的特殊性,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
從曆史沿革看,集體所有制起源于1950年代的農業合作化運動,經曆了1958年人民公社化運動後逐步确立。現行《憲法》第十條特别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其實現形式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态,在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地位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産資料和勞動成果歸部分勞動群衆集體共同所有,其核心特征及法律地位如下:
集體所有制全稱“社會主義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屬于生産資料公有制形式之一。其核心在于生産資料歸特定範圍内的勞動者集體共同占有,成員通過共同勞動實現按勞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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