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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的意思、两税的详细解释

关键字:

两税的解释

(1).夏税和秋税的合称。 唐德宗 时 杨炎 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二:“京城减收两税之半。”《新唐书·崔造传》:“ 造 久在 江左 ,疾钱穀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两税,请委本道观察使、刺使选官部送京师。’”

(2).见“ 两税法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两税是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核心是将此前繁杂的税种合并简化,主要按户等(资产)和土地面积征收钱粮,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其详细内涵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征收方式

  1. 税制合并

    将唐前期实行的租庸调(以人丁为本)、地税(按田亩征粮)、户税(按户等征钱)及各种杂徭、苛捐合并统一征收,简化税目。

    (详见《旧唐书·杨炎传》)

  2. 征收依据

    • 户税:依据资产多寡划分户等(分九等),征收货币(钱)。
    • 地税: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征收谷物(粮)。

      (参考《新唐书·食货志》)

  3. 分季缴纳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故称“夏秋两征”。

    (据《唐会要·租税》)


二、历史背景与目的

  1. 解决财政危机

    安史之乱后,均田制瓦解,人口流徙,旧税制难以维持。两税法以土地和资产为征税基础,适应了土地兼并加剧的社会现实。

    (见《资治通鉴·唐纪》)

  2. 抑制豪强逃税

    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无论土著或流民,均按现居地登记纳税,扩大税基。

    (引自《文献通考·田赋考》)


三、制度特点

  1. “量出制入”原则

    朝廷先核定财政支出总额,再分摊至各州县征收,是中国财政史上首次明确“以支定收”。

    (《唐会要·租税》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

  2. 货币化趋势

    户税征钱推动货币流通,加速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但也因钱重物轻加重了民众负担。

    (参考《陆宣公集·均节赋税恤百姓》)


四、历史影响

  1. 税制里程碑

    终结了以人丁为主的赋税体系,开启后世“摊丁入亩”先河,为宋明税制奠定基础。

    (《中国赋税史》归纳其为“从人头税向财产税转型”)

  2. 局限与流弊

    长期未调整户等,导致税负不均;地方加征“羡余”(附加税),使民众实际负担远超法定税额。

    (《册府元龟·邦计部》载地方官吏“苛征暴敛”)


权威参考文献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中华书局点校本或专业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查阅。)

网络扩展解释

“两税”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主要分为古代和现代两种解释:

一、古代含义(以唐朝两税法为核心)

  1. 基本定义
    两税是夏税和秋税的合称,源于唐德宗时期(780年)宰相杨炎推行的两税法。该制度将原有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杂税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秋税限十一月完成。

  2. 征税原则与对象

    • 量出制入:中央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确定总税额,分摊至各地征收。
    • 打破户籍限制:无论本地户籍(主户)或外来人口(客户),均按现居地纳税;行商需在所在地缴纳部分收入税。
    • 以资产和田亩为标准:户税按资产划分九等征收,地税按田亩数量均平征收,取代了以人丁为本的旧制。
  3. 历史意义

    • 简化税制:合并多项税种,减轻农民负担。
    • 扩大税基:贵族、客户、商人皆需纳税,增加财政收入。
    • 推动税制改革:从“以人丁为本”转向“以资产为宗”,松弛人身依附关系,为后世税制奠定基础。

二、现代含义

现代“两税”主要指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2008年前),或部分语境下代指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的合称。但这一用法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三、延伸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或现代税制差异,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税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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