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夏税和秋税的合称。 唐德宗 时 杨炎 作两税法,并租庸调为一,令以钱输税。夏输不超过六月,秋输不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 唐 赵元一 《奉天录》卷二:“京城减收两税之半。”《新唐书·崔造传》:“ 造 久在 江左 ,疾钱穀诸使罔上,或干没自私,乃建言:‘天下两税,请委本道观察使、刺使选官部送京师。’”
(2).见“ 两税法 ”。
两税是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核心是将此前繁杂的税种合并简化,主要按户等(资产)和土地面积征收钱粮,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其详细内涵如下:
税制合并
将唐前期实行的租庸调(以人丁为本)、地税(按田亩征粮)、户税(按户等征钱)及各种杂徭、苛捐合并统一征收,简化税目。
(详见《旧唐书·杨炎传》)
征收依据
(参考《新唐书·食货志》)
分季缴纳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故称“夏秋两征”。
(据《唐会要·租税》)
解决财政危机
安史之乱后,均田制瓦解,人口流徙,旧税制难以维持。两税法以土地和资产为征税基础,适应了土地兼并加剧的社会现实。
(见《资治通鉴·唐纪》)
抑制豪强逃税
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无论土著或流民,均按现居地登记纳税,扩大税基。
(引自《文献通考·田赋考》)
“量出制入”原则
朝廷先核定财政支出总额,再分摊至各州县征收,是中国财政史上首次明确“以支定收”。
(《唐会要·租税》载:“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
货币化趋势
户税征钱推动货币流通,加速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但也因钱重物轻加重了民众负担。
(参考《陆宣公集·均节赋税恤百姓》)
税制里程碑
终结了以人丁为主的赋税体系,开启后世“摊丁入亩”先河,为宋明税制奠定基础。
(《中国赋税史》归纳其为“从人头税向财产税转型”)
局限与流弊
长期未调整户等,导致税负不均;地方加征“羡余”(附加税),使民众实际负担远超法定税额。
(《册府元龟·邦计部》载地方官吏“苛征暴敛”)
《旧唐书》《新唐书》《唐会要》《陆宣公集》
陈寅恪《唐代财政史》(商务印书馆)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建议通过中华书局点校本或专业数据库如“中国基本古籍库”查阅。)
“两税”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主要分为古代和现代两种解释:
基本定义
两税是夏税和秋税的合称,源于唐德宗时期(780年)宰相杨炎推行的两税法。该制度将原有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杂税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秋税限十一月完成。
征税原则与对象
历史意义
现代“两税”主要指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2008年前),或部分语境下代指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费的合称。但这一用法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如需进一步了解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或现代税制差异,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税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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