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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從犯的意思、脅從犯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脅從犯的解釋

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稱為脅從犯。脅從犯進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願,隻是在被别人威脅、誘騙的情況下,才參加了犯罪集團或參加了某些犯罪活動。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脅從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一個法定概念,特指在共同犯罪中,因受他人脅迫而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其核心特征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并非完全自願犯罪,而是迫于某種現實壓力或威脅,不得已而為之。

詳細解釋如下:

  1. 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這構成了脅從犯的法律基礎。
    • 被脅迫: 這是脅從犯最本質的特征。脅迫通常指行為人受到精神上的強制或身體上的暴力威脅(如傷害本人或親友、揭發隱私、毀壞財物等),使其産生恐懼心理,認識到如果不參與犯罪,将可能遭受某種不利後果。
    • 參加犯罪: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使是被迫的,其行為本身具有違法性。
    • 主觀心态: 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但參與犯罪的決定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其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犯罪意願不堅決或不情願。其主觀惡性顯著小于主犯和從犯。
  2. 法律後果(處罰原則):

    • 刑法對脅從犯規定了“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這體現了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脅從犯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
    • 具體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需要根據其“犯罪情節”來決定。這包括:
      • 受脅迫的程度(暴力強度、精神強制程度);
      •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體作用(是次要作用還是輔助作用);
      • 造成的實際危害後果;
      • 犯罪後的表現(如自首、立功、認罪悔罪态度)等。
  3.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主犯、從犯的區别: 主犯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兩者的共同點是自願參與犯罪。脅從犯則是在非自願(被脅迫)的情況下參與犯罪,其處罰原則也明顯輕于主犯和從犯。
    • 與緊急避險的區别: 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法定的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脅從犯參與的行為本身是犯罪行為,隻是因被脅迫而獲得寬宥處理。區分的關鍵在于所損害的利益是否屬于“較小”的合法權益以及危險的來源和性質。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脅從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類型,指在共同犯罪中因受脅迫而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其核心特征和認定标準如下:

一、概念與法律依據

脅從犯是指因受他人暴力威脅或精神強制,非自願參與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根據《刑法》第28條,脅從犯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主要特征

  1. 主觀非自願性
    行為人參與犯罪是因受到直接威脅(如暴力、揭發隱私等),但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若完全喪失自由,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非脅從犯。

  2. 客觀行為消極性
    在犯罪中通常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望風、傳遞工具),且行為表現消極。若在犯罪中轉為主動并起主要作用,則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三、認定要點

四、處罰原則

脅從犯的處罰較主犯和從犯更輕,具體根據以下情節調整:

示例:甲被乙持刀威脅參與搶劫,僅負責在門口望風,且事後主動自首。甲的行為符合脅從犯特征,可能被減輕或免除處罰。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等來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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