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稱為脅從犯。脅從犯進行犯罪并非完全出于自願,隻是在被别人威脅、誘騙的情況下,才參加了犯罪集團或參加了某些犯罪活動。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是我國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類型,指在共同犯罪中因受脅迫而參與犯罪的行為人。其核心特征和認定标準如下:
脅從犯是指因受他人暴力威脅或精神強制,非自願參與共同犯罪的行為人。根據《刑法》第28條,脅從犯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應按照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主觀非自願性
行為人參與犯罪是因受到直接威脅(如暴力、揭發隱私等),但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若完全喪失自由,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非脅從犯。
客觀行為消極性
在犯罪中通常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望風、傳遞工具),且行為表現消極。若在犯罪中轉為主動并起主要作用,則可能被認定為主犯。
脅從犯的處罰較主犯和從犯更輕,具體根據以下情節調整:
示例:甲被乙持刀威脅參與搶劫,僅負責在門口望風,且事後主動自首。甲的行為符合脅從犯特征,可能被減輕或免除處罰。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等來源,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脅從犯是指在犯罪行為中以共同犯罪的意圖參與實施,但在主犯指揮下起次要角色的人。他們與主犯共同構成了犯罪團夥,負有共同犯罪責任。
脅從犯的拆分部首為廠、刂、犬,總筆畫數為10。
《脅從犯》一詞來源于中國法律中,是對犯罪團夥中扮演輔助角色的成員的稱呼。
繁體字“脇從犯”與簡體字“脅從犯”同義。
古時候漢字寫法與現代寫法相比有所不同,如“脅”字的古代寫法為“脇”,其中的部首“⺼”表示肉,意味着與肉相關的身體部位,而“又”則是手部的意思;“從”的古代寫法是“從”,其中的部首“彳”表示走路的人,而“人”則表示人物。
例句:他作為脅從犯參與了搶劫案。
組詞:脅迫、脅從、從犯、犯罪、罪犯、共同。
近義詞:共犯、同謀。
反義詞:主犯、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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