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代 的濫刑之一。杖擊數與受刑人年齡相同。《新五代史·漢臣傳·劉铢》:“民有過者,問其年幾何,對曰若幹,即隨其數杖之,謂之‘隨年杖’。” 清 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二二:“每仗人,雙杖對下,謂之‘合歡杖’;或杖人如其歲數,謂之‘隨年杖’。此又藩郡之濫刑也。”
隨年杖是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特殊刑罰制度,指根據受刑者的年齡來确定杖刑數量的刑罰執行方式。其核心特點是“量齡行杖”,體現了傳統法律中“尊老恤幼”的倫理原則。
“隨年杖”字面意為“隨年齡施杖刑”,具體指在杖刑執行時,依據罪犯的實際年齡增減杖責數量。如唐代規定,罪犯年齡每增加十歲,可減杖十下,反之則按規定數量施刑。例如六十歲老者犯應杖六十之罪,實際可減至杖五十。這一制度旨在通過刑罰差異化實現司法公正,減少對老幼群體的身體傷害。
該制度正式确立于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名例律》明确規定:“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其中“收贖”即包含以財物替代杖刑的執行方式,而年齡分段量刑原則正是“隨年杖”的立法基礎。宋代《宋刑統》、明代《大明律》均沿襲此制,成為中華法系的重要特色。
隨年杖制度折射出儒家“仁政”思想對法律的影響:
法制史學者指出,該制度是中國古代“禮法結合”的典型例證(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制史通論》)。其通過法律技術将道德倫理制度化,為當代刑罰個别化理論提供了曆史參照,也彰顯了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文關懷精神。
參考資料
“隨年杖”這一詞語在曆史文獻中有兩種解釋,但需注意不同來源的權威性差異:
起源與定義
該刑罰出現于五代十國時期,屬于濫用酷刑的一種。具體指根據受刑人的年齡決定杖擊次數,即年齡多少歲就打多少杖。
實施方式
如《新五代史·漢臣傳·劉铢》記載,官員劉铢在審訊時,會先詢問犯人年齡,再按年齡數杖打,稱為“隨年杖”。清代趙翼的《廿二史劄記》也提到此刑常與“合歡杖”(雙杖同時擊打)并用。
曆史評價
該刑罰被後世視為五代時期司法殘酷的典型代表,反映了當時地方藩鎮濫用私刑的現象。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隨年杖”解釋為成語,表示“事物隨時間推移而發展變化”。但此說法缺乏可靠文獻支撐,可能與原意混淆,建議謹慎參考。
目前主流曆史文獻中,“隨年杖”主要指五代時期的酷刑。若需引用成語含義,建議進一步考證權威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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