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prietor;owner;holder] 對某物無論是否占有都有法定權利或專有權利的人
商店的主人
“所有主”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屬性的複合名詞,由“所有”和“主”組合構成,其核心含義指向物權的歸屬主體。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七版釋義,“所有主”指“對某物擁有所有權的人或組織”。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尤其在法律文書中表述財産歸屬關系,例如“房屋所有主需在登記簿上簽名确認”。
從構詞法分析,“所有”源自《漢書·食貨志》“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的所屬概念,“主”則取《說文解字》“主,燈中火主也”的本義引申為掌控者。二者組合後強化了權利主體對客體的絕對支配屬性,與《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或者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形成術語對應。
該詞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三項特征:①主體涵蓋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②客體包含動産與不動産;③權利狀态需經法定程式确認。相較于近義詞“物主”,“所有主”更強調法律意義上的完整權屬,而“持有人”僅指實際控制者。例如房産證記載者為所有主,租賃者則為持有人。
“所有主”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所有主”指對某物擁有法定權利或專有權利的人,無論是否實際占有該物。例如,商店的主人、財産所有者等均屬于“所有主”的範疇。其英文對應詞包括owner、holder、proprietor。
若需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術語或實際案例,可參考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的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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