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rtrait;portraiture] 用圖畫、素描或其他繪畫手法描繪某人臉部的像
自肖像而外。——蔡元培《蔡孑民先生言行錄·圖畫》
(1).亦作“ 肖象 ”。相似;類似。《淮南子·氾論訓》:“夫物之相類者,世主之所亂惑也;嫌疑肖象者,衆人之所眩耀。” 高誘 注:“肖象,似也。” 清 劉大櫆 《<郭昆甫時文>序》:“文之不同,如其人也,一任其人之清濁美惡,而文皆肖像之。”
(2).圖畫或雕塑人像。 宋 滕巽真 《楊允恭壽祠記》:“於是闔周之族,議立祠肖像於小學。”《明史·徐達傳》:“﹝ 達 ﹞配享太廟,肖像功臣廟,位皆第一。” 清 李鬥 《揚州畫舫錄·草河錄下》:“古傳畫家衆體,各有師法,而肖像無專門,亦未有勒成一書者,不可謂非蓺林之缺事也。”
(3).用繪畫、雕刻、塑造、攝影、刺繡等手段表現的人像。一般指畫像或照片。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又因為學校有做手工的白泥,我們就用白泥摹塑教員的肖像。” 郭沫若 《蘇聯紀行·七月二十三日》:“老博士的精神非常煥發。協會贈送了一張大幅的油畫肖像,鶴發童顔,相對而笑。” 巴金 《三次畫像》:“過了幾個月他又來向我建議,要給我再畫一幅肖像。”亦引申指社會面貌的寫真。 瞿秋白 《赤都心史》二十:“ 葛葛裡 的《巡按》, 俄國 官僚社會的肖像,幾十年中,因有社會經濟的根源,隻在變化不在消滅。”
"肖像"是一個漢語複合名詞,由"肖"(相似)和"像"(形象)兩個語素構成,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中被定義為"以描繪人物形象為内容的造型藝術作品"。該詞具有三層核心内涵:
造型藝術載體: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藝術手段創造的可視化人物形象,需達到與被表現者外貌特征相吻合的标準。如明代《容台集》記載的"寫照特以形似為主",強調外形相似度是基本要求。
社會功能延伸:根據《中國美術大辭典》,肖像創作需"揭示人物的思想感情和性格特征",這意味着其不僅是物理形象的複制,更承擔着記錄人物精神特質的文化功能,常見于曆史人物的傳記性畫像。
法律概念界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權涵蓋"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識别的外部形象",将藝術概念延伸至民事權利範疇。
該詞源可追溯至《後漢書·趙岐傳》中"自畫其像"的記載,曆經"傳神""寫真"等古代稱謂演變,至明清時期形成現代語義。在語用實踐中,需注意與"畫像""相片"等近義詞的區分,前者強調藝術創作過程,後者側重技術複制結果。
肖像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肖像指通過繪畫、攝影、雕塑等藝術手段,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物質載體上形成的造型作品。法律層面強調其需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被識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定義)。
二、核心特征
三、法律要件
四、表現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油畫、素描、照片、雕塑、動态影像,甚至文字描述(如通緝令中的特征刻畫)。
五、延伸說明 肖像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可能構成侵權,但新聞報道、公共安全等情形可依法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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