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覆審訟案。《資治通鑒·秦始皇帝三十四年》:“﹝ 秦始皇 ﹞謫治獄吏不直及覆獄故失者,築 長城 及處 南越 地。” 胡三省 注:“覆獄者,奏當已成而覆按之也。故者,知其當罪與不當罪而故出入之;失者,誤出入也。”
覆獄是古代司法術語,指對已判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或複核,強調司法程式的嚴謹性和糾錯機制。其核心意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詞義構成 “覆”字在《漢語大詞典》中解釋為“審察、複核”,含查驗之意;“獄”指訴訟案件或牢獄制度。《辭源》指出“覆獄”一詞最早見于漢代文獻,特指上級司法機關對下級判決的複核程式。
二、司法實踐 據《唐律疏議》記載,唐代确立“三覆奏”制度,死刑案件需經中央司法機關三次覆核才能執行。這種制度在《新唐書·刑法志》中被稱為“覆獄之制”,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對生命權的審慎态度。
三、文獻例證 《漢書·刑法志》載:“郡國谳疑罪,皆處當以報,延尉以聞,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完整呈現漢代覆獄流程。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判例中,常見“移司别推”等覆獄程式的具體應用。
(參考文獻:漢語大詞典編纂處《漢語大詞典》、中華書局《辭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
“覆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用于司法領域。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讀音與基本定義
讀音為fù yù,意為“覆審訟案”,即對已判決的案件進行重新審理核實。這一概念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對案件複核的重視。
曆史出處與背景
據《資治通鑒·秦始皇帝三十四年》記載,秦始皇曾下令處罰“治獄吏不直及覆獄故失者”,即審理案件不公或複核案件時故意/過失錯判的官吏,這類人會被發配修築長城或戍守南越。這說明覆獄制度在秦代已成為司法監督手段。
具體操作分類
胡三省注解指出:“覆獄者,奏當已成而覆按之也”,即案件判決後再次核查。其中:
詞源與結構
“覆”含審查、複核之意,“獄”指訴訟案件,二字組合強調對已結案件的二次審理,類似現代司法中的“案件再審”程式。
該詞現今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研究古代法律制度的文獻中。其核心意義在于通過複核機制減少冤假錯案,反映了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制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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