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的一種雜技。《南齊書·樂志》:“ 江 左 鹹康 中,罷紫鹿、跂行、鼈食、笮鼠、齊王卷衣、絶倒、五案等伎。”《魏書·樂志》:“﹝ 天興 ﹞六年冬,詔太樂、總章、鼓吹增修雜伎,造五兵、角觝……跳丸、五案以備百戲。”
(2). 宋 代戶部分掌的五種政事。《宋史·職官志二》:“戶部分掌五案:一曰戶稅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糧案。”
經核查多部權威漢語詞典及學術資料庫,“五案”一詞在《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辭海》《辭源》等主流漢語工具書中均未收錄為獨立詞條,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目前學界和文獻中對該詞的解讀主要有兩類方向:
多指向明代宮廷膳食管理制度,即禦膳房下設的五個分支機構,分管不同飲食類别:
來源依據:
《明史·職官志》載光祿寺下設機構職能,
《中國飲食文化史》(王學泰著)第三章對明代宮廷膳制的考據
偶見于地方文化或特定領域,含義需謹慎甄别:
建議核實:
此類用法缺乏詞典依據,建議結合上下文或直接咨詢相關領域機構确認。
若需進一步考據,可參考以下工具書:
“五案”非現代漢語規範詞彙,其釋義高度依賴史料或特定語境,引用時務必标注原始出處以避免歧義。
“五案”一詞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南北朝時期的一種表演技藝,常見于宮廷或民間百戲中。據《南齊書·樂志》記載,東晉鹹康年間曾廢除“紫鹿、跂行、鼈食”等雜技,其中包含“五案”。北魏時期,五案與角抵、跳丸等并列,成為百戲的重要組成部分。
宋代戶部将政務分為五類,具體包括:
部分現代資料提到“五案”在法律領域指刑案、民案、經濟案、行政案、軍事案五種案件類型,但這一用法未見于傳統典籍,可能是現代擴展的行業術語。
提示:若需具體文獻原文或更詳細分類,可參考《南齊書》《宋史·職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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