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朝廷的禮儀制度。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德行》:“ 華歆 遇子弟甚整,雖閒室之内,嚴若朝典。” 宋 王谠 《唐語林·補遺二》:“臣山野人,不識朝典,見陛下合稱臣否?” 清 梁紹壬 《兩般秋雨盦隨筆·壽星》:“鄉人耕鑿自安,不諳朝典。”
(2).指與朝廷禮儀制度有關之物。《前漢書平話》卷中:“ 張良 即日将靴笏襴袍官爵於 漢王 面前納了,拜舞畢:‘上覆我王,老臣年紀高大,不能長治朝綱,故納三般朝典,辭我王。’”
(3).朝廷的法律。《南史·鄧琬傳》:“忠臣殉國,不謀其報,臨難以幹朝典,豈為下之節。” 宋 蘇轼 《舉劉景文狀》:“如蒙朝庭擢用後,犯入已贓,及不如所舉, * 朝典。”
(4).指與執行朝廷法律有關之物。 元 紀君祥 《趙氏孤兒》楔子:“小官奉主公的命,将三般朝典是弓絃、藥酒、 * ,賜與駙馬 趙朔 ,隨他服那一般朝典,取速而亡。”《七國春秋平話》卷中:“今遣 騎劫 代汝回朝,别議官賞。如違詔命,即賜朝典。”
“朝典”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曆史文獻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四類:
朝廷的禮儀制度
指古代朝廷制定的禮儀規範和典章制度,例如《世說新語·德行》提到華歆治家嚴謹,“雖閒室之内,嚴若朝典”,即借用朝廷禮儀約束子弟。此含義在多個權威來源中均有明确記載。
與禮儀制度相關的物品
包括象征官員身份的服飾、器物等,如《前漢書平話》中張良歸還“靴笏襴袍官爵”,稱為“三般朝典”,表明這些物品代表朝廷制度。
朝廷的法律或律令
強調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如《南史·鄧琬傳》提到“臨難以幹朝典”,指觸犯朝廷法律;宋代蘇轼在《舉劉景文狀》中也用“甘伏朝典”表示接受法律制裁。
與執行法律相關的事物
包括刑具、诏令等用于法律實施的工具,如《七國春秋平話》中“賜朝典”即指代執行刑罰的诏令。
總結
“朝典”的核心含義均圍繞古代朝廷的禮儀與法律體系展開,具體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指向制度、物品還是法律範疇。高權威性來源(如漢典、HttpCN詞典)對其定義較為統一,而低權威性網頁補充了文獻用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