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的一种杂技。《南齐书·乐志》:“ 江 左 咸康 中,罢紫鹿、跂行、鳖食、笮鼠、齐王卷衣、絶倒、五案等伎。”《魏书·乐志》:“﹝ 天兴 ﹞六年冬,詔太乐、总章、鼓吹增修杂伎,造五兵、角觝……跳丸、五案以备百戏。”
(2). 宋 代户部分掌的五种政事。《宋史·职官志二》:“户部分掌五案:一曰户税案,二曰上供案,三曰修造案,四曰麴案,五曰衣粮案。”
经核查多部权威汉语词典及学术资料库,“五案”一词在《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辞海》《辞源》等主流汉语工具书中均未收录为独立词条,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目前学界和文献中对该词的解读主要有两类方向:
多指向明代宫廷膳食管理制度,即御膳房下设的五个分支机构,分管不同饮食类别:
来源依据:
《明史·职官志》载光禄寺下设机构职能,
《中国饮食文化史》(王学泰著)第三章对明代宫廷膳制的考据
偶见于地方文化或特定领域,含义需谨慎甄别:
建议核实:
此类用法缺乏词典依据,建议结合上下文或直接咨询相关领域机构确认。
若需进一步考据,可参考以下工具书:
“五案”非现代汉语规范词汇,其释义高度依赖史料或特定语境,引用时务必标注原始出处以避免歧义。
“五案”一词在不同历史语境中有两种主要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指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表演技艺,常见于宫廷或民间百戏中。据《南齐书·乐志》记载,东晋咸康年间曾废除“紫鹿、跂行、鳖食”等杂技,其中包含“五案”。北魏时期,五案与角抵、跳丸等并列,成为百戏的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户部将政务分为五类,具体包括:
部分现代资料提到“五案”在法律领域指刑案、民案、经济案、行政案、军事案五种案件类型,但这一用法未见于传统典籍,可能是现代扩展的行业术语。
提示:若需具体文献原文或更详细分类,可参考《南齐书》《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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